里程碑二
五大《党章》:
确立中国共产党体制
1927年4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虽然在政治上没有建树,但修改的新《党章》,却是一个里程碑,确立了中国共产党政党体制。
党的五大通过的新《党章》,在前三个党章《党员》、《组织》、《会议》、《纪律》、《经费》、《附则》等六项基本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党的建设》、《党的中央机关》、《省的组织》、《市及县的组织》、《区的组织》、《党的支部》、《监察委员会》、《党团》、《与青年团的关系》等九章内容。这是1927年大革命的急风暴雨中形成了统一的全国性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个重要标志。
首先,明确提出了党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在“党的组织系统”条文中,明确规定:“全国——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把过去的“中央执行委员会”改为“中央委员会”,省级及以下的执行委员会,改为“省委员会”、“市、县委员会”、“区委员会”。
其次,“确立了“中央委员会”体制,包括:(1)全党的最高机关为“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2)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全党的最高权力机关,“执行并指导党务及政策”。(3)“中央委员会,选举正式中央委员一人为总书记及正式中央委员若干人组织中央政治局,指导全国一切政治工作”,并选正式中央委员若干人为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中央政治局从五大时设立。(4)中央政治局互推若干人组成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处理党的日常事务。
第三,五大《党章》规定:“为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在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规定中央及省委员会,不得取消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但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必须得中央及省委员会之同意,方能生效与执行。遇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意见不同时,则移交至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联席会议,如联席会议再不能解决时,则移交省及全国代表大会解决之 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