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昨起征求民意,律师、专家表示
“搬迁”条例没明确的东西太多
“拆”被“搬”取代新规禁止暴力征收
针对近年非法暴力拆迁事件频发的情况,学界呼吁大修拆迁条例。2009年12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举行座谈会,讨论修改拆迁条例。昨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向公众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中,最引人关注的规定包括: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方可进行危房改造,“强制搬迁”应先给屋主补偿;政府征收房屋补偿金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交易价;实施搬迁禁止断水、断电、断气和暴力胁迫等。
对于正在征求意见的这个条例,大家是一种什么看法呢?昨日,记者采访了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的张东伟律师和浙江工业大学讲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生徐风烈。
律师:没有解决根本问题
张东伟律师认为,《条例(征求意见稿)》只是块鸡肋。“依我看,换汤不换药,没有解决根本问题。”
他发表了6方面的意见。
1.只有公共利益的界定,没有对拆迁规划变更的限制
他说,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征求意见稿)把可拆迁的范围缩小到公共利益,很难会真正起到遏制作用。比如,地方政府完全可以以兴建重大公益事业、市政工程等为名进行拆迁,然后单方面变更项目规划用途。
另外,新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实际上就是以前的“旧城改造”。该条款必须删除,否则可能架空“公共利益”的界定。
2.拆迁补偿以市场价作为补偿不是创新
这个问题,旧条例早有明确规定,拆迁补偿要以市场价格作为评估和补偿的依据。但地方政府不约而同把通过立法将该市场价格解释为基准价格,又把基准价格的评估点界定为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
3.没有明确拆迁期限
第十一条规定,被拆迁人的用益物权处分权受到限制的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但没有明确,这个期限是一次最长1年,还是无论如何地延期都不能超过1年?
打个比方,如果该拆迁进程受到阻碍已满1年,是否可以再延期1年?
4.杭州经验值得推广
新条例(征求意见稿)对于违章建筑的拆除,依然规定不予以补偿,并要依法拆除。这条规定我认为与《物权法》有冲突。
《物权法》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我认为条文的涵义是:当你的个人住宅被征收、拆除后,无论该住宅是合法还是非法,只要你在被征收后没有经济能力自找居住房的,政府都有义务提供住宅给你居住。
杭州市在这方面就走在全国前列:杭州市政府曾于2004年发文规定: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物、临时建筑等无证房产和暂时保留使用的房屋,不作为安置依据。但为保障住户的居住权,如居住人员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无其他住房的,拆迁人应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给被拆迁人提供小套住房作为居住房,同时双方建立租赁关系。这个做法值得推广。
5.仍没有明确对土地的补偿
《物权法》第148条明确规定,除对房屋补偿外应退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但新条例(征求意见稿)没有涉及该问题。
另外,城市私房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应予以补偿问题也没有涉及。其实,房屋的建筑物即所谓的拆迁重置价,在房价中的比例是相当少的部分,房屋价格主要体现在其所在城市区位即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因此,应该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评估和计算补偿。
6.对非法拆迁惩罚力度太温和
房屋的财产权与人身的自由权同等重要,但在受到非法侵害时的救济权利却相当悬殊,这实际上就是那些半夜突击拆除、停水停电野蛮行为屡禁不止的根本所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要受刑罚,但非法拆除房屋、限制人们的最基本居住权利(用水用电)的行为,受到的处分却非常轻。
《新条例》虽明令禁止“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但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可能到实施的时候就会大打折扣。
专家:具划时代意义但仍不足
浙江工业大学讲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生徐风烈则认为,征求意见稿对我国原有房屋拆迁制度进行了彻底的改造,具有我国人权保障领域划时代的进步意义。
他同时表示,征求意见稿仍有不足的方面:
一、非“公共利益”的拆迁限制,对杜绝官商勾结,将商业拆迁引入公权力领域具有釜底抽薪的效果。同时,草案采取列举的方式,对公共利益进行限定。
不过,草案第3条的列举尚显不足,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等概念也具有“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嫌疑。另外,征求意见稿仍采用“政府决定模式”,没有将听证作为必要程序。
二、以市场为导向决定补偿价格。
就浙江省的现状而言,绝大多数的拆迁纠纷都可以归结为补偿价格的不满。因此,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的确是一大进步。
不过,鉴于被征收者并没有通过市场出售自己房屋的意图,所以从经济学的角度,“市场最高价”也不能弥补该房屋在被征收者心目中的“效用”。所以,征求意见稿第20条列举的补偿因素还显不足,个人对房屋的情感因素也应当列入考量范围。 本篇新闻热门关键词: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