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拆迁条例”实施了近一年,并未能从根本上遏止暴力强拆事件的发生。据悉,此次查处的11起强拆致人伤亡案件均发生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其中6起属违法违规强拆致人伤亡。……[全文点击]
  摘要:希望新拆迁条例能早日出台,更希望它能在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问题上深思熟虑,回应民意  12月15日,经过修改后的“新拆迁条例”再度面向公众征求意见。我们希望新拆迁条例能早日出台,更希望它能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上深思熟虑,回应民意。……[全文点击]
   新拆迁条例自今年1月征求意见以来,至今看不到有进一步推进的任何苗头。相反,一些地方在拆迁中却上演 “最后的疯狂”,强拆手段也在不断地升级,从最初的言语威胁到断水断电、长围久困,继而发展到绑架殴打,如今发展到夜半持械入室行凶伤人致死的地步。……[全文点击]
北大教授披露市场价补偿已写进拆迁条例草案
公共利益界定关系地方政府强拆空间
(1)新拆迁条例修改难 各级干部成阻力
(2)公共利益关系地方政府强拆空间
(3)针对拆迁 公共利益难以界定
公共利益难界定
政府不能帮开发商拆迁

  提请审查《拆迁条例》建议书的北京大学教授沈岿说:“我们今天也讨论过条例的名称问题,可以肯定的是,征收、补偿这些都会考虑进去,但拆迁是否也要加进去,还存在争议,有的专家认为‘拆迁’这两个字要在条例名称里永久删除。”

公共利益界定立法列举可能性大

  北大几位教授一致指出: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必须通过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充分的补偿基础上,才能进行房屋的拆迁。而商业性开发,也必须由开发商与屋主先进行谈判,在达成协议后才能进行拆迁。如果谈不拢,屋主完全可以拒绝让出房屋。

新拆迁条例补偿标准按市场价定

  沈岿表示,补偿问题是房屋拆迁过程中的核心问题,补偿标准的问题昨天专家也讨论了,而且达成“仍然按照市场价”的共识,不过,对于评估机构非常重要,怎么定,需要一个保证中立的机构,而不是政府说了算。评估机构很重要,怎么定市场价。政府说了算,被征收人肯定不满意。

应该先补偿再拆迁

  沈岿介绍,公共利益的界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立法列举,我国目前很多地方更多是用这种方式,即把尽可能的情况列举出来;另一种是法院判例制度,即在立法不能穷尽的地方,法院判例有法律效应,但我国目前还没有法院判例制度,所以立法列举的可能性更大,也更现实。

征收和补偿补偿有望写进拆迁条例征

  几位学者最关注的还有,在物权法中明文规定,政府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就是为了国防、交通、公立医院、学校等等这样一些事业才可以进行土地征收。但是事实上,许多地方政府基于局部的、短期利益考虑,片面强调城市的建设发展,忽视对财产房屋所有人的权利保护。几位学者认为,修改条例时一定要将这一点明确清楚,将政府拆迁与商业拆迁彻底划清界限,斩断政府与开发商的利益链。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上下功夫,明确一些具体的属于公共利益的事项、判定标准、公共讨论和决定的程序机制,才能形成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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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6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1年6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并于当年7月1日正式实施。
·2007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其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关于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问题
拆迁的条件和程序问题
征收决定的程序问题
补偿标准的问题
争端解决机制问题
非因公共利益需要的补偿和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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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范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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