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12月3日电(记者王骏勇)利用分管征地拆迁、工程建设等便利条件,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建设局原党委书记、副局长姜巨昌收受财物170余万元,日前被扬州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7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上半年至2009年春节,姜巨昌在担任扬州市邗江区蒋王镇副书记、邗江工业园管委会副主任等职务期间,在分管征地拆迁、工程建设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索取相关业务单位人员财物,并为他人谋利,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168万余元、美元7800元(折合人民币54000余元)及面值28000元的购物卡。所得赃款被其私藏、储蓄以及购买房产。
2009年3月,扬州市纪检监察部门联合检察机关对姜巨昌经济问题进行了查处。
法院认为,案发后被告人姜巨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配合退出全部赃款,且在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