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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补偿标准按市场价定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12月18日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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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李静睿 郭少峰)昨日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在北京金台饭店召开备受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专家研讨座谈会。

  在长达四个小时的闭门会议之后,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向一直等候在外的媒体做了简要的会议通报,其确认在《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之后,公众与学界诟病多时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将肯定同时废除。

  郜风涛同时透露,在今后出台的《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中,整个拆迁的制度将发生“根本性变化”,但由于强调目前这一草案尚未成熟,他并未透露这一变化的主要方向。

  郜风涛在昨日会议中坦承,当前草案“还不太成熟,还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他强调,拆迁涉及到广大公共利益,而“越是与公共利益关系密切,敏感度越高”,因此在制度设计中,将秉行理性与审慎并重的精神,以全面反映公共利益。

  郜风涛称,国务院法制办将根据当日座谈会收集的专家意见,再广泛听取涉及部门和被拆迁人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且在此基础上向社会公开草案征求意见,郜风涛并未透露条例正式出台的日程表。不过,据参加座谈会的学者透露,草案近期将公开征求意见。

  昨日上午参加座谈的学者共有九名,分别为此前建言全国人大审查《拆迁条例》的北京大学教授沈岿、王锡锌、钱明星、姜明安,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薛刚凌,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王轶,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梁慧星,其中五位为宪法、行政法专家,四位为民法专家。

  此外,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司司长沈建忠、法规司司长曹金彪、副司长周韬、国务院法制办农林城建资源环保司司长王振江也作为部委代表参会。

  ■ 草案亮点

  “被征收人”取代“被拆迁人”

  草案明确征收和补偿问题,政府拟专设部门负责拆迁和补偿

  昨天,与会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会后对本报记者表示,座谈会主要围绕六大问题展开:一是关于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问题;二是征收决定的程序问题;三是补偿标准的问题;四是拆迁的条件和程序问题;五是争端解决机制问题;六是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补偿和拆迁的问题。

  据了解,草案中有几大亮点。第一为将征收和补偿的内容明确,并且在名称上突出“征收”。此外,草案还在征收环节专门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而在拆迁过程中,政府将专门设定拆迁部门,具体负责拆迁和补偿的工作。草案也规定在对征收程序和补偿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时候,房屋所有者可提起诉讼。

  沈岿透露,草案内容与北大五学者此前的建议书内容精神基本一致,并且去掉了“被拆迁人”这一概念,以“被征收人”取代,他认为这是草案体现的进步之一。

  法制办农林城建资源环保司司长王振江在会前向记者透露,草案将会解决此前各方讨论激烈的诸多问题,但他并未直接回应如“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等现有拆迁程序是否会完全废止。

  王振江提醒记者注意,目前正在讨论的条例限定为“国有土地上”,这意味着目前大量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拆迁问题难以被新法规涵盖,如此前引起公众高度关注的唐福珍案,其盖房用地原本就为集体用地。

  ■ 修改背景

  2007年《物权法》颁布后,拆迁条例本应废除

  城市房屋拆迁无法可依

  昨日,在讨论之前,郜风涛代表法制办介绍了《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的立法背景以及进展:2007年3月公布的《物权法》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这一“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未得到即时确定,而2001年颁布的《拆迁管理条例》根据《物权法》的精神本来应当废除,因此“城市房屋拆迁实际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在此背景下,国务院法制办与全国人大法工委进行了沟通,建议在有关法律正式出台之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新的法规,《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由此出台。

  郜风涛称,新草案曾多次征求发改委,财政部,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院及各省意见,并曾召开两次专家论证会,2007年12月,国务院200次常务会议审议了该草案。

  郜风涛否认座谈会是对北大五学者公开建议修改《拆迁条例》的回应。他强调,这一座谈会在一个月前就已安排好,由于全国法制办主任会议的召开而延期,这是正常的立法工作程序。

  “拆迁须防政府与开发商合谋”

  参与研讨学者和官员意见基本一致,学者建议征收需区分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

  李静睿 郭少蜂 杨华云

  本报讯 (记者李静睿 郭少蜂 杨华云)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就拆迁制度修改召开专家研讨会,听取民法、行政法方面专家的意见。据悉,专家对修改草案评价很高,并提出了一些有建设性的意见。

  据新华社报道,当日与会的北大法学院教授钱明星表示,对于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等,出席会议的学者和官员的意见基本一致,只是个别地方有不同见解。

  在研讨会上,学者们普遍建议,在房屋征收中需要明确区分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即政府不能介入商业开发,而是由开发商与房屋所有者以平等民事关系解决房屋产权的转移问题,以此切断政府和商业利益集团的共谋。但对如何区分商业利益和公共利益上存在一定分歧。

  昨天,研讨会结束后,与会的沈岿、王锡锌、钱明星三位学者做客人民网,与网友交流。针对“政府在拆迁中应该扮演什么角色,如何遏制其在此过程中的逐利冲动”的提问,王锡锌表示,这其中首先涉及一个前提:那就是对拆迁房屋的征收和补偿。

  王锡锌表示,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应当受到保护。但国家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并给予补偿。政府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才能对房屋进行征收,征收必须要给予公平的补偿。为了遏制一些地方政府在此过程中的利益冲突,他认为必须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和认定程序,规定公平的补偿标准,应该坚决防止政府与开发商合谋进行的商业征收和拆迁。

  ■ 回访

  钱明星 (北大法学院教授)

  新条例草案符合预期

  北大法学院教授钱明星透露,在昨天研讨会上,自己谈到了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参考市场交易价格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问题、以及征收和拆迁行为如何有一个公平合理的程序设计等问题。

  钱明星在座谈会说,因为按照《物权法》需要,只有在“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有征收行为的发生,所以谈到了对“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此外,现在参考市场交易价格对被拆迁人进行合理的补偿问题已经具备了条件。要在程序设计上有比较合理的标准和条件,能保证双方平等地签署安置协议。

  此外,要在征收和拆迁过程中设计一个合理的程序。现在的拆迁条例在程序设计上不够公正透明,在被拆迁人利益受损时,没有有效的程序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让被拆迁人得到一个适当的补偿。程序上应该有听证、公告等公开的程序,使得这个过程能够公平。

  钱明星表示,国务院法制办现在形成的新条例草案,还是符合他的预期的。其中,涉及公共利益的拆迁和商业拆迁的区分,对拆迁程序方面做出了规定,也有补偿方面的规定,和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还是比较完善的。

  王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草案未涵盖集体土地拆迁

  对于《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后争议最大的公共利益界定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轶昨日对本报记者表示,在昨日的座谈会中,学者们普遍认为,这既不应当由政府机关最终决定,也不应当由被拆迁人最终决定,而是要选择一个第三方进行抉择,比如法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在此前的争议中,公众对现行《拆迁条例》诟病最多的为其十六条,即使被拆迁人提起诉讼,“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王轶表示,昨日座谈会中各方对此条的不合理性已经达成共识,“诉讼是最重要的救济手段,如诉讼期间强拆仍然进行就不能达到任何救济效果”。

  此外,目前正在讨论的条例限定为“国有土地上”,这意味着目前大量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拆迁问题难以被新法规涵盖。王轶表示,其认为征收拆迁的法规一定需要坚持城乡一体化的原则,不应该因为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而有所区别,但是集体土地的问题需要有赖于《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加以解决。

  沈岿 (北大法学院教授)

  征收明确公开民主原则

  北大法学院教授沈岿介绍,昨天主要谈到了公共利益的界定,征收的程序和补偿标准,强制拆迁的条件和程序等问题。

  沈岿接受采访时说,在新的条例草案中,将被拆迁人的概念改为“被征收人”,这是一个进步。而在征收过程中至少要有征收决定的程序,这些与他们此前递交的建议内容一致。其中,还强调了决策公开和民主参与的原则,应该通过市场评估价来予以补偿,与会专家还讨论了评估机构应该具有怎样的条件才是中立的,才能让被征收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沈岿透露,昨天在讨论中涉及了野蛮拆迁的问题。目前法律原则上是禁止野蛮拆迁的,但现行的《拆迁条例》没有对拆迁程序做严格的规定,从而在制度层面上给野蛮拆迁制造了机会。

  “野蛮拆迁”跟“强制拆迁”还不同,在昨天的座谈会上还讨论了强制拆迁的条件。沈岿说,如果被征收人对政府的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的话,可以诉诸法院来解决争端,如果法院经过合法的程序裁定政府的征收或补偿决定是合法合理的,那么被征收人在法律上就没有理由再成为所谓的钉子户。

  建议立即暂停实施“拆迁条例”

  ■ 视点

  现行“拆迁条例”一日不停止执行,就可能导致几例、十几例甚至更多的暴力拆迁和暴力维权,当然,通过自残甚至自焚等极端方式维权也随时可能再度发生。

  这几天来,有关拆迁的新闻仍在持续井喷中。最新的例子发生在北京,12月15日下午2点多,在海淀区四季青镇北坞村,玉泉村居民委员会在对居民席新柱家进行强制腾退时,席新柱往自己身上喷洒汽油并点燃,导致其面部等处被烧伤,目前仍未脱离危险期。(12月16日《京华时报》)

  另一方面,五位建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北大学者接到了来自国务院法制办的邀请,昨天参加了由法制办举行的座谈会,研讨“拆迁条例”的修改。他们建议“征收、补偿、拆迁各归其位”,“无公共利益则无征收,无合理补偿则无征收,无征收和补偿则无拆迁,无法院裁决则无强制拆迁。”而参加此次研讨会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钱明星昨天下午告诉新华社记者,“出席会议的学者和官员的意见基本一致”。

  最新的消息是,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透露,在今后出台的《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中,整个拆迁的思路将发生“根本性变化”,并确认在《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之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同时废除。但问题在于,因为种种利益上的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过去“拆迁条例”的修订迟迟难以获得实质性的进展,未来新条例会在什么时间里出台也是未知数。

  在一个多元化社会里,各个利益阶层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乃至形成不同的立法诉求,是极其正常的现象。见解不同可以争议,观点不同可以试着相互说服,无法说服可以努力求同存异,这些都需要时间,也需要一个公开的、公平的利益博弈平台才能有效实现。但作为个案的强制拆迁以及因强制拆迁所引发的官民冲突甚至是群体性事件,已不能再等。现行“拆迁条例”一日不停止执行,就可能导致几例、十几例甚至更多的暴力拆迁和暴力维权,当然,通过自残甚至自焚等极端方式维权也随时可能再度发生。在行政与民众的博弈尚未达成妥协之前,唯一可行的避祸之道或许就是:暂停“拆迁条例”实施。

  暂停“拆迁条例”实施的好处还不仅仅在于可以有效保护那些正处于风雨飘摇之中的公民房产权,更可对“新拆迁法”的出台构成强大的压力,“迫使”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拿出更大的诚意来,积极迅速地推进新法的起草、讨论、公开征求意见以及审议、表决和通过。

  所有的立法都应是多数民意的体现,日益凝聚的民意将是对抗行政利益的最佳武器。如五学者之一的王锡锌所言,现在全社会都在关注“拆迁条例”和拆迁问题,这是一个契机。机不可失,失之不可追。先暂停“拆迁条例”的实施,再以新法取代之,正当其时。

  □王琳(学者)


本篇新闻热门关键词:会议 交易 会议 
稿源: 人民网  编辑: 范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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