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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服务型机关促发展
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司法局出台规定
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相互衔接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9年12月02日 11:34

  本报讯(记者董小军 通讯员舒 沁 竺灵英)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司法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相互衔接若干问题的规定》,据此,经济困难者如提出司法救助申请获得通过,将同时具有享受法律援助的资格,反之亦然。这是我市为维护经济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保障民生所推出的又一项重大措施。

  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是由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实施的两个不同的法律服务内容,前者主要是由法院立案庭向诉讼当事人提供减免或缓交诉讼费的救助待遇,而后者则由司法行政部门管辖的法律援助机构向当事人提供无偿律师服务、无偿法律咨询服务等援助,两者的一个共同特点是,申请人必须是经济困难同时又亟需获得法律帮助的弱势者。

  由于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实施的主体和适用范围不同,以往,如要同时获得这两项帮助,当事人需要分别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由两个部门分别进行严格审查并获得批准。

  2003年后,我市一些县(市)开始尝试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这两项制度的互相衔接,受到了人们的普遍欢迎。为了更好地发挥这两项利民制度的作用,让更多的弱势者更好地感受到法律的温暖,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司法局经过研究,出台并全面推行这项制度。

  根据这个新出台的文件,简化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衔接手续,法院对已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凭《法律援助公函》,可直接作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而法律援助机构对已获得司法救助的当事人,凭人民法院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书面决定,可直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此外,法律援助的受援者,在涉诉案件中如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并获得法院的同意,可不提供相关的担保。为此,我市还将设立与之配套的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公益担保基金,确保这项惠民措施的真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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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宁波日报   编辑: 胡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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