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实名制是消费者权益的保障
本报驻柏林记者 魏爱苗
记得2005年3月记者刚来到柏林时,原本想继续用前任驻站记者的手机号码,结果不成。因为那是手机运营商与前任记者签下的合同。随着合同对象变更,原有合同就自动失去法律效力。
在德国,如果光买手机当摆设,当然可以不签合同。但是只要使用手机,进行通话,就必然与电话或移动通信商发生联系,这就需要签订商业合同,为了保证正常地履行合同,必须有一个书面的协定,协定双方的履行者当然必须是真实姓名和住址。这就是德国移动通信实行实名制的由来。
在德国,作为消费者必须履行的义务是按时交纳通话费,取消这种服务或商业合同时必须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服务方,在接到回执或得到对方认可后,合同方可解除或终止。由此可见,商业合同是约束双方行为的有效凭证。作为供货方,手机运营商必须将通话时间、通话的电话号码、费用等以书面形式告诉消费者。消费者如有疑义,可以申诉。申诉不能达成协议时,消费者有权进行起诉。
记者不久前刚从德国移动通信部门购买了一部手机,没打几个电话,收费单上却告知通话费为144欧元,其中主要部分为移动通信的上网费。可本人连一个电子邮件都没发过,何来的上网费?记者找到移动通信商进行申诉。经现场约一小时的反复查证,证实是手机自动处于上网状态,而作为消费者的记者并不知情,责任显然是在对方,最后,移动通信商允诺将多收的电话费折抵以后的通话费。
从以上记者亲身经历的两个事件可以看出,通讯服务属于长期服务,商业合同是必要的。否则双方的利益都无法得到保障。商业合同要求签约双方必须是真实的姓名和地址。德国有数据保护法和商业合同法。这两大法律体系要求手机消费者提供给运营商的个人数据必须被严加保密,没有法律授权,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否则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追究运营商的法律责任。
根据德国通信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德国宪法法院2010年3月2日的判决,通信运营商在国家追究刑事犯罪时负有“支持”的义务。
各国实行手机实名制面面观 实名制是大势所趋
稿源: 经济日报 2010-09-05 09:38:04
德国:实名制是消费者权益的保障
本报驻柏林记者 魏爱苗
记得2005年3月记者刚来到柏林时,原本想继续用前任驻站记者的手机号码,结果不成。因为那是手机运营商与前任记者签下的合同。随着合同对象变更,原有合同就自动失去法律效力。
在德国,如果光买手机当摆设,当然可以不签合同。但是只要使用手机,进行通话,就必然与电话或移动通信商发生联系,这就需要签订商业合同,为了保证正常地履行合同,必须有一个书面的协定,协定双方的履行者当然必须是真实姓名和住址。这就是德国移动通信实行实名制的由来。
在德国,作为消费者必须履行的义务是按时交纳通话费,取消这种服务或商业合同时必须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服务方,在接到回执或得到对方认可后,合同方可解除或终止。由此可见,商业合同是约束双方行为的有效凭证。作为供货方,手机运营商必须将通话时间、通话的电话号码、费用等以书面形式告诉消费者。消费者如有疑义,可以申诉。申诉不能达成协议时,消费者有权进行起诉。
记者不久前刚从德国移动通信部门购买了一部手机,没打几个电话,收费单上却告知通话费为144欧元,其中主要部分为移动通信的上网费。可本人连一个电子邮件都没发过,何来的上网费?记者找到移动通信商进行申诉。经现场约一小时的反复查证,证实是手机自动处于上网状态,而作为消费者的记者并不知情,责任显然是在对方,最后,移动通信商允诺将多收的电话费折抵以后的通话费。
从以上记者亲身经历的两个事件可以看出,通讯服务属于长期服务,商业合同是必要的。否则双方的利益都无法得到保障。商业合同要求签约双方必须是真实的姓名和地址。德国有数据保护法和商业合同法。这两大法律体系要求手机消费者提供给运营商的个人数据必须被严加保密,没有法律授权,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否则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追究运营商的法律责任。
根据德国通信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德国宪法法院2010年3月2日的判决,通信运营商在国家追究刑事犯罪时负有“支持”的义务。
编辑: 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