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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铭案余“痛”未了 呼吁完善制度避免悲剧重演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9月09日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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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锡锌(特约评论员):

  从形式上看,这种变化好像是一种量变质不变。也就是说,量刑改变了,但定罪没有改变。在这个形式上的变化之后,我看它涉及到法律适用的技术、公共政策的形成以及社会情理的考量,这三者之间的平衡,应该说是这一平衡的考虑促使了这一个改变。我觉得这种改变以及孙伟铭个案本身带给我们一个大大的惊叹号,也带我们一串疑问号。所谓惊叹号就是正如今天最高法院在新闻发布会上所讲的,以后如果涉及到醉酒肇事逃逸造成重大后果的都要严厉加以制裁,应该说在汽车时代惊叹号是非常重要的。

  主持人:

  您的问号呢?

  王锡锌:

  但是问号我觉得同样存在的。比如说个案的这样一个指导性判例究竟在将来如何适用。对于交通肇事的这样一种防范和制裁,除了我们事后的严厉制裁之外,事先我们的交通执法管理还可以有哪些改进,以及最后我们还可以想到一个问号,那就是对于那些受害者以及他们的家属来说,除了刑事的制裁实行这种惩罚之意之外,我们还有哪些可以帮助他们来抚平心灵的创伤。

  主持人:

  应该说这个案件,大家也是非常地关注。现在大家也可能非常想了解一下由生到死,由死到生的孙伟铭,他对判决的反应。接下来我们就来连线一下在前方进行采访,而且采访到孙伟铭本人的我们的记者柴静。

  柴静,你好。

  柴静(本台记者,正在成都调查采访孙伟铭案):

  你好,主持人。

  主持人:

  柴静,对于像孙伟铭这样的一个二审判决,之后你对他的采访,他对这个判决的结果反应如何呢?

  柴静:

  今天下午我们在看守所见到了孙伟铭,他告诉我们他对二审判决是接受的。只不过他自己对于定罪的罪名本身仍然有一些疑问,因为他此时此刻仍然认为自己的行为并非间接故意,而只是过失。不过他又谈到对于二审最后定刑的量刑是无期徒刑他本人是接受的,而且他认为这样一个刑期本身是合理的。所以他强调说,即使他自己在司法程序上仍然再有上诉的权利,他也放弃这样的权利。

  主持人:

  感谢柴静,稍后我们将继续来连线。

  柴静也提到了,孙伟铭说也对量刑本身也是能够接受的,但是我们看到这个量刑从死刑到无期,而且刚才您也提到的,实际上它是一个量变质没变?但是怎么来看待这样一种变化?刑期的一个变化?

  王锡锌:

  刑期的变化应该说综合了一些因素的考虑。因为从一审到二审定罪都是以危险方法来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期的变化主要是考虑到了当时行为人的动机,在动机上他可能并没有故意的要用这种方法来谋害某些人,同时还考虑到事后的认罪的态度,其实法院中对判决书中对这个问题也做了很多强调。另外还有一个要素,考虑到了所谓积极的对受害人家属提供补偿和赔偿等等这样的因素,可能最后构成了所谓的量变,我想这是整个量刑过程中法院考虑到的要素。

  主持人:

  实际上就是罪名没变,但是量刑发生了变化。针对孙伟铭这样的一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也表明了自己的态度。

  黄尔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在目前刑法规定的前提下,这个罪名是最符合我们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用这种罪名来惩处醉酒肇事造成危害的后果,能够严惩这一类的犯罪。

  主持人:

  刚才最高人民法院的人也提到了,这是最适合的。刚才您也提到,说实际上除了这个叹号之外有很多的问号,大家现在可能还会有很多的这样的问号。比如说我醉酒了,我无证了,但是我没造成这样的一个相应的后果,我也超速了。这种情况下是不是算作危害公共安全?

  王锡锌:

  其实今天最高法院在对两起案件所做的评论里面指出了,这种类似的个案将来要是统一,如何统一呢?如果按照最高法院的说法,如果具有醉酒、肇事、逃逸以及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这种后果,都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并且在量刑上,最低刑就是十年,而且可以递升为无期徒刑和死刑。从这一点来说,我们讲这个个案在原则意义上对未来是有指导性的。但是正如你刚才所提到的,如果我们仅仅由孙伟铭这个个案来看,的确它存在一些非常特殊的情况。比如说它有无照驾驶这样一个事实,事先有很多次违章的事实,而且有严重醉酒、肇事、逃逸造成重大后果。因此从个案的未来的适用来看,也必须看到,我们仅仅将孙伟铭个案跟后面可能发生的一些类似个案对照适用,我觉得这个特例是很难被复制的。简单的照搬适用其实对将来的指导性意义仍然是一个问号。

  主持人:

  这一个事件出现之后,我们在第一期节目当中也看到了,不同的刑法方面的专家观点是不一致的。有的人觉得是交通肇事罪,有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到现在大家可能还有不太相同的理解。我们这个法律为什么不能够针对目前这个状态,进行相应的修改?

  王锡锌:

  的确司法的个案来解决这个的问题可能都是在事后的,而且可能有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说各个地方,不同的案件,法律不太平衡的问题。很自然的我们就会看到,为什么不能够在这样一个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有一个过渡或一个缓冲呢?因为本质上来说,交通肇事罪其实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特殊形式,不过是过失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等等造成这个后果。因此其实也有很多的刑法学者强调,可以借鉴国外,比如日本的一种做法,我们设立一个在刑法上明确一个危险驾驶罪。也就是说醉酒、无照这样的行为就可以直接以危险驾驶来论罪,而不必必定去考虑所谓的他的这种危害后果。这种做法,我觉得第一是起到缓冲的作用,另外一个方面实际上是在交通肇事和危害公共安全,这两极之间有了一个过渡和缓冲的地带。

  主持人:

  实际上它涵盖的面也更广了,更合理了。我们今天所关注的是孙伟铭一审判死刑,二审改判为无期徒刑这样的一个判决,稍后我们将继续。

稿源: CCTV《新闻1+1》  编辑: 沈媛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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