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上午9时,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的165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按下手中的表决器,以158票高票表决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寄托着全国人民沉甸甸的期盼和重托的《食品安全法》终于诞生了。千呼万唤中,人们期盼《食品安全法》能从田间到餐桌,为老百姓端上放心食品;期盼这部法律的严密经纬能为老百姓织牢食品安全的大网;期盼给许多孩子和母亲带来伤痛的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从此不再上演。(3月1日《中国青年报》)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大。《食品安全法》的诞生,让我们看到了法律的温情与人性关怀。也许有人要说,我是在矫情,每部法律没有温情与人性关怀?但是我要说,从《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的改变,绝不只是二字之差,更有无限深意在其中。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所说,“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两个字的差别,表明了从观念到监管模式的转变。”“食品卫生,通俗讲就是‘干净’,而食品安全则涉及到无毒无害。这是由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外在为主,深入到食品安全的内在因素来进行监管,并且导致了监管方式的转变。”
虽然食品卫生也包含食品安全的意思,但终究没有食品安全的内涵大外延广,更重要的是将“卫生”改为“安全”,是对人的尊重和关怀,仅从法名上看《食品安全法》就比《食品卫生法》好很多。再说,《食品安全法》中还有许多“亮点”很人性化,比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食品生产者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凡是没有进入食品添加剂名录的,不管是什么东西,即使无害,也不允许作为添加剂来添加。再比如,《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分段管理、无缝隙衔接、各部门各司其职,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由质监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从而可以避免有利争抢、无利推诿“五龙治水”治不好水的监管无为现状。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屡受威胁,如“红心鸭蛋”、有毒大米、“瘦肉精”中毒、阜阳奶粉、“三鹿事件”等等。我们有《食品卫生法》等法律制度,也有食品药品质监等部门,却都没有保证进口安全。其原因固然与法律不健全、监管部门失职渎职有关,但是也与立法人和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对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缺乏足够的重视有关。《食品安全法》的通过,恰恰弥补了这一法律上的缺失,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法》寄予厚望,是有道理的。当然,只有法律上的人性升华,是不能保证食品安全的,还需要有关部门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唯有全社会的人都有关注食品安全的思想和行动,我们才不会再有进口安全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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