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首页 | 国内 | 国际 | 社会 | 财经 | 娱乐 | 体育 | 专题 | 宁波新闻 | 宁网播报员 | 第一现场 | 对话
  [加入收藏夹] 新闻热线: 13777110707 QQ报料: 1234567 邮箱 news@cnnb.com.cn
新闻中心专题汇总首页 | 宁波动态 | 国内聚焦 | 国际纵横 | 社会热点 | 文化教育 | 科技财经 | 体坛风云 | 综艺娱乐
  您当前的位置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专题 > 专题稿件 正文
 
 
推进民主法制进步的重大举措——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刑诉法修改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2年03月09日 09:04
关注百姓 关爱生活  中国宁波网新闻热线:13777110707  重要报料本网付酬 浙江网通热线支持

  监视居住、律师履职权益受侵均有救济

  郎胜分别介绍了在监视居住和律师履职过程中,当事人、辩护人权益如果受到侵犯怎样得到救济。

  “修正案草案中明确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要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同时对律师辩护、提供法律帮助作了规定。从制度设计上来保证这些法律制度能够得到有效实施,防止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违法现象。”郎胜说。

  郎胜介绍说,这次修改在加强当事人辩护权、维护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方面,进一步做了补充完善。对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权益受到侵犯,如有关机关违反法律的规定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专门规定了律师的申诉权和控告权,并对程序作出了规定,保障律师能够顺利履行职责。

  减少死刑是一贯坚持的刑事政策

  关于死刑复核问题,郎胜表示,减少死刑,是我们国家一贯坚持的刑事政策。

  郎胜介绍说,我国对死刑一贯采取慎重的态度,在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取消了13个罪名的死刑,占当时死刑罪名的近20%。死刑复核是在实践当中控制和减少死刑的一个措施。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但对死刑案件,在两审以后即便判处死刑仍旧不能执行,还需经过最高法院核准。即便核准死刑后,还要在最高法院发布死刑执行命令以后才可以执行。”郎胜说。

稿源: 新华社  编辑: 沈媛仪
[ 我要投搞 | 进入论坛 | 发给好友 | 打印该页 | 后退 | 关闭窗口 ] 
最新专题
广西龙江镉污染
龙年新春
韩寒“人造论”惹争议
金龙鱼玉米油陷质量门
热点排行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函[2001]82号  国家广电总局网络视听节目许可证 1104076  浙ICP备05019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