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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民主法制进步的重大举措——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刑诉法修改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2年03月09日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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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存在秘密逮捕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大会审议后,网络有说法,认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可以秘密拘捕。郎胜表示:“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在我们国家没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

  郎胜说,此次提请大会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都应当在逮捕或者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

  同时,规定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与“讯问如实回答”不矛盾

  有记者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和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是否有矛盾?

  郎胜说,现行刑诉法有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是其应有之意。为进一步遏制和消除刑讯逼供现象,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样的规定对司法机关是一个刚性的、严格的要求。

  “至于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是从另外一个层面,另外一个角度规定的。”郎胜说,我国刑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了问题,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可以得到从宽处理。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部程序法,要落实这一规定。犯罪嫌疑人要回答问题的话,就应当如实回答;如实回答,就会得到从宽处理。这是从两个角度来规定的,并不矛盾。”

稿源: 新华社  编辑: 沈媛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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