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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稿源:  | 2010-10-29 14:12:13

  第六章 民 兵

  第三十六条 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民兵的任务是:

  (一)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和各项任务;

  (二)担负战备勤务,保卫边疆,维护社会治安;

  (三)随时准备参军参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三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民兵干部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按照规定对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进行预备役登记。

  第三十八条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二十八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

  根据需要,吸收女性公民参加基干民兵。

  陆海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城市有特殊情况的单位,基干民兵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章 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第三十九条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中进行,或者采取其他组织形式进行。

  未服过现役的编入预备役部队、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和基干民兵,在十八岁至二十二岁期间,应当参加三十天至四十天的军事训练;其中专业技术兵的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适当延长。

  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的预备役士兵的复习训练,普通民兵和未编入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条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训练。

  第四十二条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误工补贴。具体办法和补贴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之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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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沈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稿源: 2010-10-29 14:12:13

  第六章 民 兵

  第三十六条 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民兵的任务是:

  (一)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和各项任务;

  (二)担负战备勤务,保卫边疆,维护社会治安;

  (三)随时准备参军参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三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民兵干部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按照规定对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进行预备役登记。

  第三十八条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二十八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

  根据需要,吸收女性公民参加基干民兵。

  陆海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城市有特殊情况的单位,基干民兵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章 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第三十九条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中进行,或者采取其他组织形式进行。

  未服过现役的编入预备役部队、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和基干民兵,在十八岁至二十二岁期间,应当参加三十天至四十天的军事训练;其中专业技术兵的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适当延长。

  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的预备役士兵的复习训练,普通民兵和未编入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条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训练。

  第四十二条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误工补贴。具体办法和补贴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之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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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沈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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