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解析 |
·企业最低注册资本3千万
办法规定,拟在省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企业有一年申请时限
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许可。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许可证有效期5年
办法中规定,《支付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支付机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续展申请。
·不仅限于第三方支付
办法中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进行了定义,不仅包含第三方支付从事的网络支付,还包含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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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第三方支付 |
第三方支付就是一些和产品所在国家以及国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
购买者并非使用者,使用者并非最大的受益者,真正的受益者并非决策者,这就是第三方买单的逻辑。 你消费,不用自己买单,产品或服务的提供商根本不收你的钱,而且你消费得越多,厂商还越高兴。这种消费模式之所以能够一直存在,是因为有第三方在替你买单,替产品或服务的提供商支付费用。这种经济模式又被称为“第三方(者)买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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