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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第三方支付"牌照"门槛并不高 行业影响有限
稿源: 中国经济网  | 2010-06-23 15:45:10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3日讯 央行近日公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行业设下准入门槛,激起了社会的广泛讨论。易观国际高级分析师曹飞认为,《办法》出台有助于第三方支付行业的规范和长远发展,对于第三方在线支付公司而言,“牌照”的门槛并不算高。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在网站上正式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全文,办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该方法已经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曹飞认为,《办法》出台有助于第三方支付行业的规范和长远发展,对于第三方在线支付公司而言,“牌照”的门槛并不算高。

  他表示对于《办法》的解读应当关注如下几点:

  一是支付机构的法定地位。《办法》明确界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法律定义,即通俗意义上讲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法定地位的明确意味着央行肯定了在银行体系之外支付服务的市场价值,对于整个第三方支付产业未来的业务开展给予了明确的支持。

  二是市场的准入门槛。《办法》里全面的给出了从事支付服务的非金融机构的资质要求,即所谓的支付“牌照”的低限门槛已明确给出,市场主要的第三方在线支付公司达到该门槛均没有太大难度。但同时可以看出,底线门槛仅是报批的条件,牌照发放的时间和数量仍待央行具体政策。另外,准入门槛中当关注申请企业连续两年盈利的要求。

  三是备付金的使用权限。之前第三方支付企业被外界误读的余额挪用和利息收入的问题,《办法》明确规定,备付金(余额)所有权不属于支付公司,不得私自动用,同时利息收入也不属于支付公司。但利息收入的归属权问题仍未在《办法》中明确指出。

  曹飞认为《办法》出台后,对第三方支付市场格局的影响并是特别大。从内容来看,由于门槛设置并不算高,由此对现有市场的主要厂商影响并不会太大,有可能被监管淘汰的企业也主要是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小企业。

  另外,《办法》中仍有若干问题并未详细给出,例如外资企业的从业资格、以及支付公司的在具体行业的从业范围和资质等等,《办法》的有效执行仍需后续出台相关细节的监管法规。

  对央行电子支付体系和“超级网银”的影响值得关注。曹飞分析说,从“超级网银”和《办法》施行来看,央行的电子支付体系在银行内外都有了梳理和布局,可以形象的将“超级网银”看成银行系统内电子支付体系的梳理,而银行外的电子支付体系则由《办法》的实行来落实和规范。而“超级网银”与各家银行现有网银体系的关系将决定了,“超级网银”对于第三方在线支付市场的影响程度。

【编辑:徐挺】

专家:第三方支付"牌照"门槛并不高 行业影响有限

稿源: 中国经济网 2010-06-23 15:45:10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3日讯 央行近日公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行业设下准入门槛,激起了社会的广泛讨论。易观国际高级分析师曹飞认为,《办法》出台有助于第三方支付行业的规范和长远发展,对于第三方在线支付公司而言,“牌照”的门槛并不算高。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在网站上正式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全文,办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该方法已经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曹飞认为,《办法》出台有助于第三方支付行业的规范和长远发展,对于第三方在线支付公司而言,“牌照”的门槛并不算高。

  他表示对于《办法》的解读应当关注如下几点:

  一是支付机构的法定地位。《办法》明确界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法律定义,即通俗意义上讲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法定地位的明确意味着央行肯定了在银行体系之外支付服务的市场价值,对于整个第三方支付产业未来的业务开展给予了明确的支持。

  二是市场的准入门槛。《办法》里全面的给出了从事支付服务的非金融机构的资质要求,即所谓的支付“牌照”的低限门槛已明确给出,市场主要的第三方在线支付公司达到该门槛均没有太大难度。但同时可以看出,底线门槛仅是报批的条件,牌照发放的时间和数量仍待央行具体政策。另外,准入门槛中当关注申请企业连续两年盈利的要求。

  三是备付金的使用权限。之前第三方支付企业被外界误读的余额挪用和利息收入的问题,《办法》明确规定,备付金(余额)所有权不属于支付公司,不得私自动用,同时利息收入也不属于支付公司。但利息收入的归属权问题仍未在《办法》中明确指出。

  曹飞认为《办法》出台后,对第三方支付市场格局的影响并是特别大。从内容来看,由于门槛设置并不算高,由此对现有市场的主要厂商影响并不会太大,有可能被监管淘汰的企业也主要是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小企业。

  另外,《办法》中仍有若干问题并未详细给出,例如外资企业的从业资格、以及支付公司的在具体行业的从业范围和资质等等,《办法》的有效执行仍需后续出台相关细节的监管法规。

  对央行电子支付体系和“超级网银”的影响值得关注。曹飞分析说,从“超级网银”和《办法》施行来看,央行的电子支付体系在银行内外都有了梳理和布局,可以形象的将“超级网银”看成银行系统内电子支付体系的梳理,而银行外的电子支付体系则由《办法》的实行来落实和规范。而“超级网银”与各家银行现有网银体系的关系将决定了,“超级网银”对于第三方在线支付市场的影响程度。

编辑: 徐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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