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吉忠春在接受审理(图片来源:新华网)
中广网北京12月18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8时36分报道,昨天,云南省高院对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县民警吉忠春持枪杀人一案做出二审判决,将一审的死刑,改判为缓期二年执行。
吉忠春是蒙自县公安民警,今年2月13日醉酒驾车后,因为倒车琐事与潘俊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扯打,在扯打过程中吉忠春拔出随身携带的“六四”式手枪朝潘俊射击三枪,致使潘俊当场死亡。
云南省高院改判吉忠春死缓的主要原因是,法院审理认为吉忠春作案后知道他人已经报案,选择了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现场后他也没有拒捕行为,可以视为自动投案。另外,吉忠春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但是这个判决,仍然引起了社会争议。杀人后留守等待,主动自述案情,是否能算投案自首?连线法律学者郝劲松先生。
主持人:我们了解到改判死缓的主要原因,是云南省高院审理认为吉忠春有自动投案和自首情节,您怎么看?
郝劲松:我认为二审法院认定吉忠春投案包括自首这个结论是非常荒谬的,是错误的一种认定。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是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掘,虽被发掘尚未被询问,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请注意,投案这两个字,投案是一个行为也就是一个动作,是犯罪嫌疑人主动做出的自行前往司法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做报案情况或者听后处理。
案发过程中,吉忠春没有打过任何电话报警,也没有去公安机关自首,本身没有任何投案动机,也没有作出任何投案行为,他只是开枪以后吓的摊倒在地,最后被警察抓获。我认为首先投案认定是非常错误的。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张程
另外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犯罪嫌疑人吉忠春在抓捕归案后,并没有如实供出自己的罪行,嫌疑人吉忠春在枪击现场有目击证人的情况下依然公开撒谎,试图逃避法律制裁。他说,他曾经鸣枪示警,但是它的谎言被戳穿。在一审法庭吉忠春说,对被害人开枪之前鸣枪示警,这一细节是否存在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其枪击潘俊致死的定性。
而司法机关对潘俊所做的尸检报告显示,潘俊所中的三强全部击中身体,第一枪从左肩击入,第二枪从左胸极入,最后一枪是从后背击入的,在被害人试图逃跑的时候,吉忠春仍然开枪,吉中春的犯罪情节非常恶劣,手段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而且他的行为不构成投案自首。
主持人:从这个案件中我们看,警察与公民发生矛盾冲突的时候,应当采取怎样的法律程序来化解呢?
郝劲松:警察首先要自己认定自己的位置,你也是一个公民,也是受法律约束的一个人。现实生活中我们注意到一些警察是和公民发生冲突,但是一些警察并不冷静,尤其是一些配枪的警察。比如说07年11月13日,广东警察巡警就开枪打死珠江医院的副教授;09年8月17日,深圳市公明派出所大案队队长、一级警司张继红,因纠纷拔出92式9毫米口径手枪连开三枪,击中另一辆车的司机。
警察开枪事件,首先说公安部门要从严示警,从违规配枪就开始查处,不是等开枪以后再查犯罪事实。像吉忠春,你不是公务,按照规定你就没有权利携带手枪,就造成了恶性事件的发生。警察在和公民发生纠纷冲突的时候,我认为身为警察应该执法守法,首先你打110报警,主动维护现场,制止冲突的进一步的发生,而不是有动不动就拔枪,这样会给整个警察队伍造成恶劣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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