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杰 法学副教授 1月12日,贵州关岭自治县坡贡派镇,赶场买东西的村民郭永华和郭永志因与人发生言语冲突,被派出所副所长张磊当场击毙。19小时后,安顺市政府迅速召开了一个没有任何案件细节的新闻发布会称,郭永志和郭永华因打架袭警并抢枪被击毙。这一结论让死者“被杀还背黑锅”,不仅引起家属强烈不满,而且与多名目击者言辞截然相反,因此也备受质疑。 警察出警处置一起极其普通的治安案件,竟然连续开枪打死两名当事人,十分不可思议。事后,当地政府在没有完成调查取证工作的情况下就作出“袭警抢枪”的结论,也同样不可思议。据报道,公安部已派员介入案件调查。我们期待在公安部的监督指导下,最终得出一个客观公正的结论。 但不管调查结论如何,面对此案,同时回顾越来越多的警察动用枪支击毙嫌疑人及其他当事人案件,我们不得不认真反思一个问题,那就是:必须采取措施切实遏止警察滥用枪支行为,该给警察使用枪支念念紧箍咒了。 我国法律对枪支的管理是绝对严格的,这不仅反映在严禁公民非法持有枪支上,而且也反映在警察配备和使用枪支上。相关管理甚至一度造成在面对正在实施暴力的犯罪分子时,警察都不敢轻易开枪。因而,有地方曾疾呼“警察要敢于开枪”。尔后,有些地方为了形成对违法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公然打出“街头抢夺,当场击毙”之类的横幅。特别是近年来,在各地频发的劫持人质事件中,“当场击毙”的消息很常见。这表明,警察在现场处置违法犯罪事件时,对“开枪击毙”越来越果敢。 然而,当场击毙事件多了,人们的质疑也多了。面对犯罪嫌疑人的负隅顽抗,是不是都需要当场击毙呢?这样的质疑不仅出现在劫持人质事件中,更出现在其他普通治安纠纷中,比如前不久的河南流浪汉袭警被击毙事件,就引起了不小的风波。公众不明白,是否一定要当场击毙才能制止犯罪行为的发生,“当场击伤”不行吗?毕竟那也是一条人命,何况许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都罪不至死,是否可以在制止犯罪行为的前提下将犯罪嫌疑人击伤制服,交由司法机关来定罪判刑呢? 警察手中的枪是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安全的。然而,如果没有法律的硬约束,警察手中的枪支有时候并不比普通公民手中的枪支更安全。因为一般人手中的枪支一响,无论如何都是构成犯罪的。而警察则不同,因为他们很容易披上合法的外衣。很显然,果真如目击者所说的那样,贵州民警击毙两村民的行为,就不仅涉嫌滥用枪支了。事实上,两村民手中没有凶器,民警自身的危险性几乎不存在,根本不具备开枪的法定条件,更不存在当场击毙的合理性。 无数事实证明,警察手中的枪并不必然被合法使用。因此,我们不能放松对警察枪支使用的管理和约束,更不能对警察权力滥用放松警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