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退出现职领导岗位干部的管理,更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年龄、身体状况等原因退出现职领导岗位的在职市委管理干部。
第三条 各地各部门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和退出现职领导岗位干部的自身特点,合理安排好他们的工作任务。
(一)协管业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退出现职领导岗位干部分工协管某一方面工作或承担某项具体任务,对年轻干部开展业务帮带。
(二)开展调查研究。围绕本地本部门中心工作、重要任务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退出现职领导岗位干部开展专题调研,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为科学决策提供咨询。
(三)参与巡视督导。根据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委托,组织退出现职领导岗位干部对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点工作、重大活动等的落实和推进情况进行巡视和督查。
(四)联系帮助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安排退出现职领导岗位干部联系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帮助基层单位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协助做好信访接待、矛盾调处等工作。
第四条 市委或市委委托市委组织部负责抓好退出现职领导岗位干部的综合管理。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做好退出现职领导岗位干部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选派退出现职领导岗位干部参与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和阶段性任务,由所在单位在尊重干部本人意愿的基础上推荐初步人选,市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特长进行统筹安排。干部的行政关系不变。
第六条 退出现职领导岗位干部的年度考核一般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考核同步进行,可适当简化程序。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和职务升降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各地各部门要重视、关心退出现职领导岗位干部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认真落实有关政治、生活等待遇,为他们发挥作用创造条件。退出现职领导岗位干部要自觉服从组织安排,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支持和配合现职领导班子工作,继续发挥积极作用。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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