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大年轻干部的培养力度,切实提高年轻干部的党性修养和能力素质,努力构建来自基层一线的干部培养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规定》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派干部到重大项目等一线挂职锻炼,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注重潜力、全面培养,坚持备用结合、统一调配,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第三条 选派干部到重大项目等一线挂职锻炼的去向主要是重大项目、重点工程、信访督查等急难险重岗位,乡镇(街道)、企业、村(社区)等基层一线,贵州、四川等相对艰苦地区。
第四条 选派的对象主要是市管后备干部和优秀中青年干部。女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应占一定比例。缺乏基层工作经历的要优先选派。
第五条 选派对象要求思想政治素质好,事业心责任感强,善于克难攻坚,有较大发展潜力,廉洁勤政,身体健康。处级干部的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科级及以下干部的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
第六条 挂职锻炼干部一般安排担任挂职单位行政副职或助理职务,原职级待遇不变。挂职锻炼时间为半年至一年。
第七条 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市委组织部制定年度干部挂职计划,各单位分别推荐上报挂职干部建议人选,最后由市委组织部统筹安排。
第八条 干部在挂职锻炼期间,应全程参与挂职单位的日常工作,认真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努力完成挂职单位分派的工作任务,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帮助协调解决重大工作任务推进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九条 挂职锻炼干部由派出单位、接收单位共同管理,以接收单位管理为主。市委组织部负责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
派出单位要向接收单位提供挂职干部的基本情况,加强对挂职干部的跟踪管理,做好挂职干部日常考核和挂职期满考察工作。
接收单位要为挂职干部提供工作岗位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加强对挂职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配合派出单位对挂职干部进行考察,做好组织鉴定工作。
干部在重大项目等一线挂职锻炼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挂职锻炼期间的表现情况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依据。
第十条 干部在挂职锻炼期间,一般不再承担派出单位的工作任务。确因工作需要,需较长一段时间离开挂职岗位或提前中止挂职工作的,须经挂职单位同意,并报请市委组织部批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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