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根据《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中共浙江省委全委会对重要职位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和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全委会对县(市)区、市直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除市级领导兼任外)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表决,以及全委会闭会期间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条 需由市委全委会表决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市委常委会提名,经全委会审议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市委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推荐或者任用的,由市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四条 市委全委会的表决由市委常委会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市委常委会提名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名单;
(二)市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市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一介绍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推荐、考察、任用理由等情况;
(三)对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进行分组审议;
(四)无记名投票表决;
(五)宣布表决结果。
第五条 审议时,全委会成员是拟任人选或者推荐人选,以及与拟任人选或者推荐人选有亲属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审议后,回避的委员参加投票表决。
第六条 对审议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由市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市委组织部负责人作出说明。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由市委常委会决定是否暂缓表决。
第七条 市委全委会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委员可以投同意票、不同意票或者弃权票,但不得另提他人。表决以应到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为通过。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
第八条 投票表决时,设监票人2名、计票人若干名。监票人由市委常委会从全委会成员中提名,提交全委会审议通过。计票人由市委常委会在市委组织部工作人员中指定,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监票人和计票人应当实行公务回避。
第九条 投票表决收回的表决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表决票,表决有效;多于发出的表决票,表决无效,并由市委常委会决定是否重新投票表决。
表决会场设投票箱一个。投票时,监票人首先投票,随后市委常委会成员和其他委员分别依次投票。
第十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当众打开票箱,计票人清点票数。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是否有效。
第十一条 计票完毕,由监票人向市委全委会报告计票结果。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二条 市委全委会投票表决未获通过的拟任人选或者推荐人选,一般不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确需再次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的,必须提交另一次市委全委会表决。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
第十三条 暂缓表决的,市委常委会应当在下一次市委全委会前作出是否继续提名的决定。继续提名的,应当提交市委全委会表决。
第十四条 市委全委会闭会期间,按照下列程序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一)根据市委意见,市委组织部将征求意见表、提名人选的基本情况和提名理由等材料,以书面形式送达全委会成员。
(二)全委会成员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投入指定票箱。对提名人选,可以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弃权的意见。不表示意见或者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征求市委候补委员的意见表不设同意、不同意或者弃权栏目,只设反映情况栏目。
如遇特殊情况,全委会成员本人可以电话或者口头方式反馈意见,由市委组织部指定专人做好记录,该记录与书面意见具有同等效力。
(三)由市委组织部将征求意见情况向市委常委会汇报。
(四)经征求意见,超过市委委员半数不同意拟任人选、推荐人选的,市委常委会应当作出不予任用或者不予推荐的决定。
(五)全委会成员反映拟任人选或者推荐人选有重大问题的,市委常委会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及时作出是否任用或者推荐的决定。对署名反映问题的,应当将调查核实情况向反映问题的全委会成员反馈。
第十五条 全委会成员必须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提名、讨论、投票等情况。
在市委全委会表决和征求意见过程中,任何人不得诬陷诽谤他人和进行串联、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市委全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试行的办法同时废止。 本篇新闻热门关键词: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