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地规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程序,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省委组织部《关于试行市、县(市、区)党委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制度的意见》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向省委推荐的县(市)区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建议人选;市直属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除市级领导兼任和市属企业、高等院校党政正职外)的提任人选。
上述提名范围内的领导职位面向社会公开选拔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主推荐提名的人选,必须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并符合所推荐职位的具体要求。
第四条 市委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按下列程序确定考察对象:
(一)当民主推荐提名范围内的领导职位需要配备时,由市委组织部提供空缺职位及任职条件的说明,并根据民主推荐情况、年度考核情况、班子结构和后备干部等情况,提出每一拟任职务不少于2名的参考人选名单,连同参考人选(按姓氏笔画排列)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全委会成员作推荐提名参考。参考人选名单一般应从后备干部中产生。
(二)全委会成员可以根据市委组织部提出的参考人选进行推荐提名,也可以推荐提名符合任职条件的其他人选。每位全委会成员对每一职位只能推荐1名人选。
(三)民主推荐提名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与,结果方为有效。推荐提名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市委组织部。如遇特殊情况,可以用电话或传真等形式进行推荐提名,市委组织部应当指定专人做好记录。
(四)根据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情况,结合所在单位的民主推荐,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议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推荐提名的人选得不到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一般不列为考察对象。其中拟向省委推荐的县(市)区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建议人选考察对象报省委组织部确定。
第五条 市委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市委组织部应当汇报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情况。由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在征求全委会成员意见的同时,通报民主推荐提名情况。
第六条 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要与后备干部工作制度、定期民主推荐干部制度等有机结合,配套推行。
第七条 民主推荐提名要严格遵守干部工作纪律。不凭个人好恶推荐干部;不泄露个人推荐提名情况;不进行串联、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市委组织部在市委的领导下,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中共宁波市委全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本篇新闻热门关键词: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