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更好地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省委组织部《市、县(市、区)党委常委会任免干部无记名投票表决暂行办法》和市委《关于规范市委及县(市)区委主要负责人用人行为的意见(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
(一)市委报省委的县(市)区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任免建议;
(二)市委管理的县(局)级领导干部的任免(含非领导职务的任免和职级的确定)。
第三条 下列干部任免不列入市委常委会票决范围:
(一)市委报省委的副市级领导成员任免建议和市级领导班子换届人事安排方案;
(二)双重管理干部任免征求市委意见;
(三)军转干部安置;
(四)挂职干部任免;
(五)需经市委全委会票决的拟任(推荐)人选。
第四条 市委常委会讨论干部和投票表决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投票表决以应到会常委超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五条 市委常委会票决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委组织部负责人汇报干部任免方案,逐个介绍拟任免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与会常委对干部任免方案进行充分酝酿讨论,对拟任免人选发表同意、不同意或暂缓表决的明确意见;
(三)会议主持人总结讨论情况。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拟任免人选,作出暂缓表决提议,经与会多数常委同意后,形成暂缓表决的决议;
(四)与会常委对拟任免人选逐个划票,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与会常委每人一票,对拟任免人选可投同意票、不同意票或者弃权票,但不得另提他人。缺席常委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
(五)市委组织部工作人员当场统计票数,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第六条 对提任人选的无记名投票可以等额表决,也可以实行差额表决。等额投票表决未获通过的人选,一般一年内不得就同一职务再次提交市委常委会投票表决。
第七条 市委常委会酝酿讨论拟任免人选时,常委是拟任免人选或推荐人选,或者与之有亲属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表决时,回避的常委参加投票。
第八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任何人不得泄露讨论酝酿和投票表决情况。表决材料应当由市委组织部及时归档。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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