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完善市直单位中层(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一步加强市直单位中层(处级)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选拔任用条件
市直单位中层(处级)干部选拔任用,首先应当具备《干部任用条例》、《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规定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同时,还应当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1、具有五年以上工龄。
2、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3、提拔担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任副处级职务满两年;提拔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任正科级职务满三年;晋升调研员职务,应当任副处级职务满四年;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正科级职务满四年。在以上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须称职以上等次。
从事业单位人员中调任中层(处级)干部的,按事业单位的相应机构规格及所任职务确定任职资格条件;无相应机构规格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与选拔职位相当的任职资格条件,一般应具有正高级或两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国有企业人员中调任中层(处级)干部,以及市直局级事业单位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参照以上要求执行。
4、中层领导干部年龄达到男57岁、女53岁的,一般不再担任领导职务。提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原则上应能任满一个任期。
5、身体健康。
选拔任用中层(处级)干部时,工龄、年龄、任职年限等计算时间均截止选拔任用工作方案公布之日。
涉及中层(处级)干部调任、转任的,应同时符合公务员调任、转任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
破格提拔中层领导干部的,按照《宁波市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办法》(甬党办[2005]33号)的规定执行。市直单位党委(党组)必须从严控制破格提拔,对拟破格提拔人选,应在确定考察对象前与市委组织部沟通;按选拔程序产生建议人选后,向市委组织部报送《破格提拔人选任职资格审批表》、考察材料和党委(党组)会议记录(各一式二份),办理任职前审批手续。
二、选拔任用程序和方式
1、制定方案。选拔任用中层(处级)干部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选拔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式程序、组织领导等内容,工作方案经单位党委(党组)研究确定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抄送市人事局,并在本单位公布。
市直单位中层领导干部任期满后新一轮选拔任用工作方案,应当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2、职数审核。市直单位选拔任用中层(处级)干部前,应在总核定职数范围内填写《职数审核表》,并报送相应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其中,领导职务职数由市编委办审核;非领导职务职数按以下要求分别报送审核:市委工作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工作部门和专委会,市纪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由市委组织部审核;其他单位由市人事局审核。
3、选拔任用方式
(1)竞争上岗。提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一般应当通过竞争上岗方式。竞争上岗的实施继续按照《宁波市市直单位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实施细则》(市组通〔2004〕66号)执行。
(2)直接选拔。个别中层领导职位空缺时,因单位人数、职位要求等原因形不成有效竞争且有合适人选的,经党委(党组)研究决定,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可以直接通过民主推荐、个别酝酿、组织考察(含民主测评)、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等干部选拔任用基本程序产生提拔人选。晋升调研员、副调研员职务的,一般通过直接选拔方式。
(3)调任转任。因工作需要,在机关编制和职数空缺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竞争上岗、直接选拔、平级交流等方式,按《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文件)等规定,从其他单位调任、转任中层(处级)干部。
市直单位下属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方式,由市直单位党委(党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自行决定。
市直单位干部职能处室(含履行干部工作职能的综合性处室)正副职领导干部实行市委组织部选派和内部选拔两种方式。市委组织部选派的,按干部工作程序选拔任用。内部选拔的,应事先与市委组织部衔接,按有关程序产生建议人选后,报送党委(党组)请示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各一式二份,经市委组织部考察和审批同意后办理任免手续。
4、决定任免。对决定任免的中层(处级)干部,由党委(党组)安排任职前谈话。拟提拔任用的,任职前以书面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中层(处级)干部任免职时间,按干部管理权限,以市直单位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或依法任命、当选之日起计算,并在任免文件中注明。
提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年。
5、任免备案。中层(处级)干部任免文件公布后,党委(党组)应及时将《职数审核表》、《市直单位中层(处级)干部选拔任用情况备案表》、《市直单位中层(处级)干部提拔任用情况备案表》和任免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提拔任用对象)各一式二份送市委组织部备案,其中《市直单位中层(处级)干部选拔任用情况备案表》同时报市人事局备案。新提任中层(处级)干部凭《市直单位中层(处级)干部选拔任用情况备案表》办理职务晋升和工资调整等手续。
三、任期管理
1、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中办发[2006]19号)精神,试行市直单位中层领导职务任期制(不含选任制和依法任命的职务),每个任期三年。任期内调整职务的,新任中层领导干部任期截止时间应与其他中层领导干部一致;不足一年的,任至下一轮中层领导干部任期截止时间。担任调研员、副调研员职务的,不实行任期制。
2、中层领导干部任期满时,单位党委(党组)应当组织任期考核,包括个人述职、民主测评、考察谈话等,任期考核的评价意见和民主测评结果应及时向本人反馈。
任期内应按照公务员年度考核的规定对中层(处级)干部实施年度考核。市直局级事业单位中层干部的年度考核,按事业单位年度考核有关规定执行。
3、中层领导干部任期满后,由单位党委(党组)根据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结果,结合工作需要、任职年龄等因素,经集体讨论,作出连任、交流、改任非领导职务等任职决定。对不再连任的,按有关规定下达免职通知,免去其担任的领导职务。
实施新一轮任期时,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外,可以推出全部中层领导职位实施竞争上岗,也可以推出空缺的中层领导职位实施竞争上岗。
4、担任同一职务满三个任期的中层领导干部,一般应当交流轮岗;其中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等工作的中层领导干部,必须交流轮岗。男年满55岁、女年满50岁的中层领导干部,可不再交流。
5、对担任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特别是因任职年龄因素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单位党委(党组)要加强管理,落实相应政治、生活待遇,发挥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四、工作要求
1、市直单位党委(党组)选拔任用中层(处级)干部,必须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纪律监督,切实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凡提拔任用中层(处级)干部的,都应当经过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得票集中的,经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决定,方可列为考察对象。
2、市直单位党委(党组)选拔任用中层(处级)干部时,应当挑选公道正派、熟悉了解干部人事工作的同志担任工作人员,并符合回避制度规定。民主推荐汇总、考察谈话、考察情况汇报等重要工作环节,必须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参加。考察干部应当注重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防止失真失实。
3、市委组织部负责对市直单位中层(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执行本意见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举报、申诉,并对违反规定的选拔任用结果和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副局级单位和市各民主党派机关选拔任用中层(处级)干部,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宁波市市直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若干意见》(市组通[2004]65号)同时废止。 本篇新闻热门关键词:工资 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