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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有效监督 认真实施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离任检查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2008年3月)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9月01日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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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区委书记在领导班子内部和县(市)区全局工作中处于核心地位,其责任重大,权力也较大,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对本级党委管理的干部提拔任用有很大的影响力,对上级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提拔任用也有重要的建议权。为了规范县(市)区委书记的用人权,保证其用人行为正常运行,达到权责的统一,有效避免“一把手”滥用职权,在制度上防止“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和干部“带病提拔”等问题的发生。我市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认真总结多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特别是干部监督管理经验,积极探索构建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不断创新监督的途径和方法,2005年8月,在江东区试点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关于规范市委及县(市)区委主要负责人用人行为的意见(试行)》(甬党[2005]11号)。按照《意见》规定,实行“一把手”用人行为离任检查制度,即县(市)区委书记离任时,市委组织部对其任期内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情况进行检查,为此,制定了《宁波市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离任检查实施细则》,力求从制度上深化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规范用人行为,既保证“一把手”的用人决策权,又体现集体领导的意志,为提高选人用人水平、增强选人用人公信度奠定了良好基础。

  一、着眼于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民主,突出检查重点,进一步增强了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离任检查的针对性

  根据《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结合上级党委及组织部门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一系列要求,重点回溯检查离任的县(市)区委书记在其任期内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的情况,具体分为九个方面:一是学习宣传《干部任用条例》及有关规定的情况。了解县(市)区委书记任期内是否坚持不懈地抓好了《干部任用条例》的学习和宣传,采取了哪些措施和办法,在学习贯彻中制定了哪些制度措施,执行情况如何,还存在哪些问题。二是坚持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基本条件,遵守任职资格规定的情况。了解是否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和任职资格条件选拔任用干部,是否按德才选贤任能,是否在当地形成了正确的用人导向。三是任期内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了解县(市)区委原书记履行干部工作职责情况,重点检查民主推荐提名、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职情况等几个关键环节,了解是否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选拔任用干部。四是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规定的情况。了解是否能结合本地干部队伍建设实际,认真抓好了《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和《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的落实,开展的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和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是否规范有序。五是执行干部交流、回避等制度的情况。了解是否认真抓好了《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回避暂行规定》,是否认真落实了重要岗位轮岗交流、干部任职回避和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六是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情况。了解是否严格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是否认真落实了《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七是对下级党组织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了解是否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抓好了对下级党组织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及有关规定的监督检查。八是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面问题调查处理的情况。了解是否认真调查群众反映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问题,有否形成调查材料;对查核中发现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人和事,能否坚决予以纠正,对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有关责任人是否追究了相应责任。九是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检查主要通过听汇报、问卷调查、个别谈话、查阅资料、专项调查等步骤进行,全面了解检查离任的县(市)区委书记任期内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及有关规定的情况。一是检查及时。市委组织部在县(市)区委书记调整任免文件下发后,分别向离任的县(市)区委原书记和该县(市)区委发出检查通知,组成检查组,拟定检查方案,并在被检查的县(市)区发布检查公告,设置意见箱,公布联系电话。县(市)区委在原书记离任后一个月内,向市委组织部上报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情况的书面报告。二是检查全面深入。检查组听取离任的县(市)区书记在其任期内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的情况汇报后。向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法、检两长,纪委和组织部门领导成员,机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副县(市)区级以上离退休老同志,干部工作监督员,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发放《问卷调查表》,并进行个别谈话,广泛了解被检查的县(市)区干部群众对当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问卷调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当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总体看法、意见和建议;对原书记任期内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的基本评价、意见建议以及对其任期内履行干部工作职责的基本评价、意见及存在的问题等。《问卷调查表》还设置了是否有如“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等13个项目突出问题栏目,以及对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情况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关键环节满意度测评栏目。此外,检查组还通过审核原书记任期内提拔任用的干部情况表,抽查干部档案,查阅酝酿讨论干部事项会议记录、职数配备材料以及信访反映核实材料等,了解原书记任期内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及有关规定的情况。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或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三是积极运用检查成果。检查组在综合分析检查情况的基础上,写出专题报告,市委组织部部会专题听取检查情况汇报,并提出意见建议。检查组根据部会的意见,分别向被检查的县(市)区委和原书记反馈检查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县(市)区委根据检查组反馈的意见和指出的问题,在指定的时间内研究提出整改措施,认真加以整改,具体整改措施书面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二、着眼于规范县(市)区委书记的用人行为,加强监督约束,进一步提高了县(市)区委书记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及有关规定的自觉性

  实施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离任检查制度后,在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群众中引起了较大反响,为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市)区委书记的用人行为、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有利于增强县(市)区委书记对“用人权”运用的自我约束意识。一是具有警示作用。实施县(市)区委书记离任后用人行为检查制度,对被检查的县(市)区委书记的继任者有很大的触动,提醒其在选人用人问题上要防患于未然,进一步强化其履行“用人权”的自我约束意识。促使其从上任开始,就清醒地意识到用人行为自始至终都将受到上级党组织、同级领导班子和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增强按照《干部作用条例》和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自觉性。江东区委新任书记暨军民认为,检查的是我的前任,受教育的是我,今天上任看到的是对前任的检查,明天离任时自己也要接受检查,监督与教育得到了很好结合,有利于增强自我约束意识。二是具有借鉴作用。通过反馈检查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促使离任者在新的岗位上,汲取教训,进一步增强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要求选人用人的意识。原余姚市委书记贺富昌认为,离任检查影响是长远的,通过指出存在的问题,不仅对县(市)区委的干部选拔任用具有建设性的促进作用,而且能促使原书记在新的岗位上,更好地坚持制度,规范用人行为,如我到公安局工作后,作为分管领导,在选人用人上为党委主要领导当参谋、提建议时考虑有关规定更多了,对下指导就更有针对性了。三是具有促进作用。离任检查发挥了对新任书记任前培训和教育的功能,几位从行政岗位转任县(市)区委书记的同志都心有感触地说,原来在行政岗位时,也参与研究过干部的任用,但有这么多的“条条框框”还是到了这个位子后才明白,这就要求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组织部门的参谋助手作用,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另一方面要自觉学习《干部任用条例》和上级的有关规定,主动地去熟悉和掌握干部任用的原则、条件、程序和纪律,真正实现了“要我学”向“我要学”的转变,为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奠定了思想基础。四是具有约束作用。这项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增强了对县(市)区委书记用人动议权的约束力,有效地防止其在职务变动期间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等违反规定的情况发生,其中最主要的约束是其离任后还有一道监督程序,即不管是提拔任用,还是调任其他新的工作岗位,都要接受原任职地方广大干部群众的评价和上级组织的检查。

  (二)有利于增强县(市)区委书记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的责任意识。一是有利于规范程序。为使离任后经得起检查,就会促使继任的县(市)区委书记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规范推荐提名、酝酿协商、讨论决定等环节的操作程序,进一步强化了《干部任用条例》是党内法规的意识。刚接任奉化市委书记的戎雪海同志认为,对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离任检查,更大作用在于继任的书记,有促进、推动和启发继任书记慎用“用人权”的作用,促使其对当地用人结果承担相应责任,规范选拔任用程序,严把选人用人关。二是有利于推进改革。结合反馈问题的整改,促使县(市)区委总结反思,吸取教训,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干部工作制度,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8个县(市)区委在听取检查情况反馈后,常委会都专题进行了分析研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完善了相关规定,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决定任用等环节进一步加以规范,努力从制度上保证选准人、用好人。三是有利于统一思想。离任检查的过程,一方面能促使县(市)区党委班子成员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强化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及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意识,另一方面也能增强县(市)区委书记正确行使“用人权”的责任意识。原江东区委书记、现任宁波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宋伟同志认为,这项制度很有必要,也很有创意,有利于增强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感,有利于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讲党性,有利于一个地方领导班子的全面建设。奉化市委常委、组织部长陈志昂同志认为,开展离任检查,也是对组织部门工作最有力的监督和支持,通过检查、反馈和研究整改措施,使他们认识到了选任程序的必要性,从而达到了统一思想的目的,使组织部门今后开展工作有一个更好的环境。四是有利于强化责任。离任检查这项制度,并不是要限制或削弱书记的“用人权”,而是为了更好地规范书记的用人行为,维护书记在用人上的核心作用,强化书记的责任主体意识。正如海曙区委常委、组织部长毕东华说的那样,对书记离任后实施用人行为检查,更能增强书记用人的责任意识,当班子成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书记提出否决或暂缓意见的理由更加充分,这样就更能把好选人用人关。

  (三)有利于提高检验县(市)区委书记选人用人工作质量和公信度的真实性。一是能了解更真实的情况。选择在县(市)区委书记离任后,对其任期内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情况进行检查,从客观上消除了当地干部群众反映问题的思想顾虑,能了解更多的真实情况,能听到更真实的声音,更能反映县(市)区委原书记在任时用人行为的客观性。如有的地方在个别谈话中,群众对原书记任职期间调整使用领导同志的秘书就有了较多反映,也听到了原领导班子对个别素质不够全面的干部调整使用、考虑欠周全以及酝酿过程中听取意见欠广泛全面等一些书记在任时不容易能听到的反映。同时,也能更加客观、更加准确地评价书记本人,包括在书记提拔任用前考察、届中届末考察和任期中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检查时不能听到的真实反映。二是能掌握干部群众对干部工作的满意度和公信度。采取开放式的检查方法,扩大征求意见范围,广泛听取干部群众意见,来回溯县(市)区委及书记的用人情况,就是让广大干部群众来评判县(市)区委及其书记的用人行为,评价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水平和质量。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地广泛听取干部群众意见,摸索出了一条以干部群众满意度为标准,检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质量和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有效办法。三是能促进正确的用人导向。通过反馈存在的问题,指出检查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促使县(市)区委健全制度规定,查漏补缺,建立起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有利于夯实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工作基础。如江东区委在落实反馈整改措施时,既坚持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及有关规定选拔干部,又根据实际需要不拘一格选人才,提出了“给想干事者以舞台,能干事者以机会,干成事者以地位”的用人思路,2007年提拔使用了9名在重点工程、拆迁一线表现突出的干部,形成了“重德才、重表现、重口碑”的良好用人导向;海曙区委关注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部门努力工作的干部,坚持不能让老实人吃亏的用人导向,使用了一批长期在本职岗位上兢兢业业、埋头苦干和实绩突出的干部,如信访局长因年龄因素退二线时调任财政局调研员等做法,在干部群众中引起了强烈反响。

  (四)有利于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积极性。建立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离任检查制度,是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的具体体现。一是进一步突出了监督重点。通过发布检查公告、设置意见箱、公布联系电话、发放调查表等形式,充分听取当地广大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激发干部群众参与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热情。检查中通过适当扩大发放调查表的范围,能比较准确地了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是否存在如“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突出问题以及“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干部选拔任用关键环节的操作情况,反映当地干部群众对党委及书记选人用人情况的评价,进一步增强干部群众参与监督的针对性。二是进一步拓展了监督深度。离任检查制度是以扩大民主为途径的一种监督方法。通过评价离任书记的用人行为,特别是要求所在县(市)区委提出书面整改措施的办法,也增强了对继任书记“用人权”的监督约束效果。通过检查,也“告诉”了当地的干部群众,对本地党委及书记的用人行为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扩大了监督范围,有利于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关注度,有利于加强班子成员之间特别是对书记和组织部长的监督力度,拓宽广大干部群众参与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形成上级监督与下级监督、班子内部监督与社会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强大监督合力,营造良好的监督环境。

  三、着眼于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满意度,不断完善方法,努力提高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离任检查的科学性

  提高人民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满意度,是党的十七大对干部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是检验新时期做好干部工作的重要标准之一。从2005年11月以来,我市先后对原镇海区委书记闻建耀、原余姚市委书记贺富昌、原江北区委书记裘伟、原慈溪市委书记徐明夫、原海曙区委书记施孝国、原江东区委书记宋伟、原北仑区委书记姚力和原奉化市委书记胡谟敦等8位县(市)区委书记离任后的用人行为进行了检查。从检查情况来看,他们在担任县(市)区委书记期间,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及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总体情况是好的。通过对收回的《问卷调查表》的统计、分析,满意和比较满意绝大多数在90%以上。与2005年底和今年初全市统一组织的县(市)区委全委(扩大)会议上干部群众对近几年来所在县(市)区委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公开评议的满意率基本相符。离任检查制度,为规范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进一步提高了我市选人用人的公信度。

  离任检查制度的基本做法参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检查中涉及县(市)区委书记用人权力的界定、责任区分等一些敏感问题,在上级没有统一规范的情况下,我市进行了实践探索,成效是初步的,有些做法还需不断探索和完善。下步,我们将在总结以往离任检查做法的基础上,着重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突出主体地位,进一步规范对书记用人行为的检查。突出离任检查的主体,与常规的《干部任用条例》检查进行区分,加大对当地选人用人导向、选人用人风气以及对书记个体行使用人权的检查,把调整动议、酝酿提出初始人选以及规范党委集体决策等方面作为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离任检查的重点,在个别谈话中进行深入了解,进一步显现对书记用人行为的检查特性,提高离任检查的针对性。二是突出检查重点,进一步完善检查办法。针对当前县(市)区委书记行使用人权的实际,突出执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等基本程序和选人用人结果,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的办法,提高离任检查的实效性。完善个别谈话范围,按照简便、知情和高效的原则,注意听取原班子成员特别是有不同意见班子成员的意见,适当整合谈话对象,将谈话人员扩大到与离任书记共过事的原班子成员。根据形势发展和上级党委及组织部门要求,不断充实民意调查的内容,改进民意调查的方式,规范民意调查的程序,探索扩大“两代表一委员”参与评议干部工作的有效做法,研究广大干部群众对干部工作满意度测评的实现途径,进一步强提高广大群众参与监督的力度。加大专项调查,对反映比较集中的具体问题进行深入调查了解,力求把事情了解清楚,给反映者一个交待。将《问卷调查表》汇总情况原汁原味进行反馈,让离任书记和接任书记充分了解哪些环节、哪些问题干部群众有反映,起到提醒警示的作用,有利于提高整改的针对性。三是突出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和全局性。规范和监督县(市)区委书记的用人权,必须在完善已有制度的基础上,继续走制度创新的路子。从我市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现有制度建设情况来看,一方面要加强对县(市)区委用人的事中检查,建立与离任检查相结合、相衔接的配套制度,制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进一步总结完善干部工作公开评议制度,把我市已经开展的每年度干部工作公开评议作为对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事中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与定期分析、定期研究干部,定期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和公开推荐后备干部,以及领导干部署名推荐干部、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等制度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科学完整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体系。另一方面要在研究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监督,制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施意见的同时,突出重点,研究建立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科学界定县(市)区委书记的用人权,明确需要承担的责任以及责任追究的方式,对违规行使用人权及工作中出现的渎职行为,根据具体情节及问题性质,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强化离任检查制度的约束力,进一步增强县(市)区委书记履行用人权的责任意识。


本篇新闻热门关键词:会议 一批 把手 
稿源: 中国宁波网  编辑: 胡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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