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市直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机制,着力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的精神,现就规范市直单位党委(党组)及主要负责人用人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要求,增强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感
市直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的贯彻落实,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推进,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等负总责。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充分认识肩负的职责,切实增强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感。要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和要求选拔任用干部,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要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公道正派,带头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带头抵制违反纪律的人和行为,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二、夯实工作基础,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性
1、建立干部工作定期分析制度。每年初,市直单位应召开党委(党组)会议,对本单位干部队伍建设和直属机构领导班子建设情况进行一次专题分析,重点分析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情况、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情况、直属机构领导班子建设情况等。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研究提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对策和措施。
2、建立定期研究干部调配制度。根据定期分析情况和本单位实际,市直单位应定期召开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内设机构、直属机构领导干部调配的具体方案,并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具体实施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听取领导班子成员和职能部门的意见,注意发挥分管负责人和职能部门的作用。
3、建立定期公开推荐后备干部工作制度。健全后备干部工作制度,对本单位党委(党组)管理的后备干部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要采取组织推荐、领导干部署名推荐、干部群众推荐相结合的形式,定期公开推荐后备干部,对推荐得票相对集中的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听取意见后,提交党委(党组)集体确定。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一般应从后备干部中产生。
三、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过程监督
1、完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根据市直单位实际,完善市直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进一步规范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程序、方式。完善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制,提拔任用中层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实行竞争上岗;提拔任用中层非领导职务的,一般可通过直接选拔方式。试行中层领导职务任期制,每个任期三年,担任同一职务满三个任期的,一般应交流轮岗;超过任职年龄界限的,一般应改任非领导职务。实行新提拔中层领导干部任职试用制,试用期一年。对新提拔任用的中层领导干部,应及时填写《市直单位中层(处级)干部提拔任用情况备案表》,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2、实行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市直单位党委(党组)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先报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同意:一是破格提拔、越级提拔的;二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并满规定期限,首次提拔任用的;三是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或因过错免职后,首次提拔任用的;四是从企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五是因形不成有效竞争等特殊情况,不通过竞争上岗,直接选拔任用的;六是其它需要报告的情况。
四、开展公开评议,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结果监督
1、实行干部工作公开评议制度。市直单位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一届(五年内)要分两次向所在单位干部群众报告选人用人情况和履行干部工作职责情况,接受干部群众的评议和民主测评。
2、实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制度。结合干部工作公开评议,对市直单位党委(党组)管理的新提任正职领导干部进行群众满意度民主测评,作为评价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选人用人情况和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依据。
公开评议和民主测评工作在市直单位领导班子届中、届末考核时进行,由市委干部考核组负责实施。评议测评结果汇总分析后,应及时向市直单位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五、实行离任检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效
建立市直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用人行为离任检查制度,在市直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离任后,由市委组织部及时组织检查组对其任期内选人用人情况进行检查,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效。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和《干部任用条例》及有关法规的情况;坚持干部德才标准,把握正确用人导向的情况;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酝酿干部任免事项,广泛听取意见,坚持集体作出决定的情况;履行监督职责,坚决抵制、严肃查处和纠正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以及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市直单位党委(党组)应在主要负责人离任一个月内提供其任期内选人用人的情况报告。检查组应将检查结果及时向被检查单位的党委(党组)和离任的主要负责人反馈。
市直单位要围绕建立规范党委(党组)及主要负责人用人行为制度体系,制定具体配套制度和措施,并切实抓好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提出解决办法,进一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本篇新闻热门关键词: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