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登记捐献者到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进行遗体捐献登记,填写遗体捐献登记表。遗体捐献登记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捐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名称及联系方式;
(二)捐献遗体的用途或者捐献部分遗体的名称及其用途;
(三)捐献执行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四)捐献遗体的接受单位;
(五)遗体利用后火化及处理;
(六)其他事项。
遗体捐献登记结束后,由红十字会向捐献人颁发捐献卡。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后,捐献人可以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消登记。红十字会应当按照捐献人的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撤消登记。
第二步遗体接受捐献人死亡后,捐献执行人应当及时通知相应的接受单位办理有关手续。接受单位接到通知,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接受遗体。接受单位接受遗体后,应当于三日内书面通知原登记的红十字会,由红十字会授予捐献人荣誉证书。
第三步遗体的利用和处理
接受单位利用捐献的遗体,应当严格遵照捐献人的意愿,用于医学教育、科研和临床。利用完毕的遗体,应当由接受单位整仪后负责送殡葬单位火化,并承担遗体的运输费、火化费等相关费用。
接受单位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完整记录遗体的利用情况,并报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备案。
捐献人的近亲属或者捐献执行人有权向红十字会查询遗体的利用情况,接受查询的单位应当在七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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