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武汉市遗体捐献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根据审议意见,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加大对违法单位和个人处罚的力度。
与之前的条例相比,修正案草案扩大了捐献遗体的利用范围,明确允许将捐献遗体的全部或部分用于临床。这一规定为心瓣膜、骨骼、皮肤、血管等组织的临床应用开了“绿灯”。在此基础上,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昨日的会议上提出修改建议,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建议对“将捐献的遗体用于商业活动,买卖捐献的遗体、遗体器官或者组织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取消其遗体利用资格,并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此外,修正案还扩大了遗体捐献执行人的范围,除捐献者近亲属外,新增了捐献人“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修改了不予接收遗体的情形,以往规定“捐献人死于甲、乙类传染病的”遗体不宜捐献,范围过大,鉴于不是所有死于乙类传染病的遗体都不能捐献,因此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相应调整,改为“捐献人死于甲类传染病、炭疽或者国家规定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的”。(记者宋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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