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9]44号)和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98号)等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废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在有效扩大消费的同时,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试点时间为一年,从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试点期满后按国家统一部署继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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