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补贴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家电“以旧换新”的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电脑、空调等五类。补贴品种范围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时调整。鼓励各地结合当地产业特色,探索地产品“以旧换新”,其财政补贴由当地自行安排。
第六条凡在浙江省境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具有浙江省当地户口的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在本细则正式实施之日起到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结束期间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其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补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第七条购买人进行家电“以旧换新”,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一致;交售旧家电和购买新家电的品种不受数量和品种对应的限制,即交售五类产品中的任何一件旧家电,可换购其中任何一件新家电。
第八条家电“以旧换新”的补贴不超过购买新家电价格的10%,并分品种确定补贴最高上限。其中,彩电为400元、冰箱(含冰柜)为300元、洗衣机为250元、空调为350元、电脑为400元。
第九条凡在本细则正式实施之日起到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结束期间,中标的旧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从购买人手中收购补贴范围内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企业的,可享受运输费用补贴,补贴标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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