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旧家电回收企业的确定和管理
第十条回收企业由各市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推荐,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并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按照方便消费者的原则,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的回收方式。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的回收和拆解企业均可参加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的招投标。
第十二条回收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在浙江省内,具备一定经营规模,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和实践经验,并经过商务主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备案;
2)企业的回收网点应当具有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应具有符合环保等相关要求的储存场所,有足够的运输能力保障;
4)经营信誉良好,近三年内没有不良资信记录;
5)具有合理的网点布局,健全的回收渠道和网络;
6)有经过培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回收人员;
7)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旧家电回收企业参加投标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回收企业投标书(格式见招标文件);
2)投标人有关信息说明,包括企业简介、资信状况、管理水平、回收队伍、信息系统、仓储和运输能力等方面内容(注明对以上内容真实性负责);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投标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5)回收企业承诺书(格式见投标文件);
6)实施旧家电回收的措施,包括宣传、信息管理、上门服务、商品流向档案等措施;
7)商务部门颁发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证明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8)投标人认为应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按照“一次投标、分批确定”的方式,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中标的回收企业。符合基本条件并参加投标的企业均纳入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目录库,根据工作需要,按投标得分高低分批次确定中标回收企业。
第十五条回收企业中标后应与省商务厅、财政厅等部门签订承诺书;设有连锁网点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回收企业,应到网点所在地县级商务进行备案。备案提供以下材料:
1)网点)情况介绍,包括经营情况、销售规模、售后服务能力(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简介;
2)中标回收企业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附网点清单,加盖单位公章);
3)中标回收企业的与分支机构的关系证明及授权书;
4)分支机构(网点)工商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具备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发票开具能力和资格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回收企业应按照投标时的回收价格承诺公布各类旧家电回收价格,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购买人的旧家电,并主动接受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监督。要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回收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并保持旧家电主要部件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回收企业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份回收旧家电的相关报表报企业所在地县级商务和财政部门(信息系统完善后通过信息系统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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