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新家电销售企业的确定和管理
第十八条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中标企业(以下简称“销售企业”)由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推荐,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通过招标确定,并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生产企业设立的销售公司,均可参加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投标。
第二十条投标确定的家电销售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在浙江省境内,经营实力较强,有良好的管理经验和经营实践;
2)销售网络健全,在县城以上城市拥有销售网点的;
3)企业的销售网点应当具有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4)经营信誉良好,近三年内没有不良资信记录;
5)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保养等售后服务体系;
6)对拥有特许加盟网点的企业,需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8)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的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的家电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生产企业销售公司销售网点应覆盖全省60%以上的县。
第二十一条家电销售企业参加投标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销售企业投标书(格式见招标文件);2)投标人有关信息说明,包括企业简介、资信状况、管理水平、物流能力等方面内容;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4)投标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5)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银行资信等级;6)销售企业承诺书(格式见投标文件);7)销售网点和配送中心清单(格式见招标文件);8)实施家电以旧换新的措施,包括宣传、信息管理、质量保障、售后服务等措施;9)拥有特许加盟网店的销售企业,应提供通过特许经营备案的证明;10)投标人认为应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销售企业按照“一次投标、分批确定”的方式,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销售企业。参加投标的企业均纳入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目录库,根据工作需要,按投标得分高低分批次确定中标销售企业。
第二十三条中标销售企业所属的销售网点,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家电“以旧换新”业务。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不得以网点备案为由向企业收费。销售网点备案时应提供一下材料:
1)网点情况介绍,包括经营情况、销售规模、售后服务能力(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简介;
2)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或加盟关系的证明及授权书;
3)中标销售企业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附网点清单,加盖单位公章);
4)网点工商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和网点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具备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发票开具能力和资格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销售企业中标后应当与省商务厅、财政厅签订协议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并对所属各销售网点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要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管,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对销售网点统一的工作要求,严格按规定明码标价,做到公开透明;杜绝乱涨价、虚假宣传、销售冒伪劣产品等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销售企业应确保购买人的权益,对购买人在选定家电并谈好价格后,再出示以旧换新凭证的,应按规定给予抵扣补贴部分资金,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阻扰。
第二十六条销售企业要增强网点的销售服务功能。销售网点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以旧换新指定店”标识;设置专门的公示栏,张贴家电“以旧换新”相关须知、指南等;设立免费服务热线,建立健全物流配送体系,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
第二十七条销售企业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份新家电销售的相关报表报企业所在地县级商务和财政部门(信息系统完善后通过信息系统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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