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的确定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由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商务等部门,在我省现有的废旧家电拆解企业中,择优确定1-2家作为家电“以旧换新”定点拆解处理企业,并报国家环保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2)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
3)具有与拆解处理废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
4)对不能深度处理的废旧家电及其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
5)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了废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6)近三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
第三十条拆解处理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保证不无故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得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不得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回收的废旧家电处理完毕;鼓励拆解企业加强与中标回收网点的合作,或建立自身的回收网络,确保旧家电回收和拆解任务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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