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资金的来源、拨付及申领
第四十条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要求,落实地方负担部分的补贴资金后,及时转拨到各市县财政部门。宁波辖区内家电“以旧换新”所需的地方配套部分由宁波市财政支出。
第四十一条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分级负担、定向使用和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及时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并向各、市县财政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按需求进度支付补贴资金。实施过程中,如实际需支付补贴资金超预算,由各市、县财政部门先行垫付。
第四十三条家电销售企业符合以旧换新条件并经过备案的网点,每半个月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网点所在地县级商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家电补贴。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四十四条家电销售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汇总表》;2)以旧换新凭证; 3)购买新家电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返还);4)《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5)购买人居民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第四十五条拆解处理企业每半月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政府确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家电补贴。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四十六条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汇总表》;2)以旧换新凭证;3)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返还);4)《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第四十七条各级财政、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家电销售企业代理审核兑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各级财政、环保和商务部门要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代理审核兑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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