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成立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商务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办公厅、商务厅、财政厅、环保厅、经信委、工商局、质监局、物价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及本细则规定,共同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办公室设省商务厅,负责家电以旧换新日常事务。
第四十九条省商务厅要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加强对中标回收和销售企业及网点的监管,做好宣传、培训等工作,保障家电以旧换新顺利开展。
省商务厅应充分发挥“12312”投诉服务中心职能,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消费者和企业的举报和投诉,并会同工商、质量技监等部门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均应当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举报和投诉,接到对辖区内回收和销售企业的举报投诉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查清事实并予以处理;要建立公示公告制度,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对销售网点违规信息以及举报投诉处理等情况,应当通过网络、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一条省财政厅应及时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并安排工作经费,用于加强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宣传、业务培训、销售网点监管、监督检查、公示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
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划拨给相应的企业,并安排当地的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经费。
第五十二条省环保厅应加强对家电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开展以旧换新废弃家电拆解处理,落实拆解任务,并指导各级环保部门对家电拆解的监管。
第五十三条省财政厅、商务厅、环保厅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家电“以旧换新”对应业务的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五十四条经信部门应加强我省家电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督促指导生产企业提高和保障家电产品质量。
第五十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规范家电销售企业、回收企业以及二手家电市场等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要加大对家电“以旧换新”过程中销售伪劣商品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伪劣等行为;加强二手家电市场监管,打击销售翻新旧家电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六条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和“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家电“以旧换新”的投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家电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的监督,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各级质监等部门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五十八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依法加强家电“以旧换新”产品销售价格的监督;指导家电回收企业制定并公布旧家电回收价格;会同商务、财政、环保等部门,确定拆解企业回收旧家电的价格区间。
第五十九条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参照省里工作机制,及时成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处理家电“以旧换新”日常事务。
第六十条建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将家电以旧换新工作进展情况及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各级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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