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对中标销售企业有以下行为的,将实施扣缴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家电“以旧换新”中标资格等处罚。处罚决定由商务厅会同财政厅等部门作出并公布。
1)不履行投标承诺和中标协议,销售服务问题突出的;
2)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3)违反《零售商供应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利用家电“以旧换新”中标资格,恶意克扣货款、压低采购价格或其他损害供应商利益行为的;
4)违反《零售商促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展虚假促销、不按期备案、以次充好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5)虚构相关证明,骗取财政资金补助的;
6)不按商务等部门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数据的。
第六十二条中标销售企业所属的网点出现下列行为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改正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销售网点资格,整改后还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家电“以旧换新”销售网点资格:
1)店内没有张贴家电“以旧换新”相关公示资料和须知的;
2)违反国家关于家电产品“三包”规定,售后服务不能到达相关要求,以各种理由拖延服务的;
3)在家电“以旧换新”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
4)以各种理由限定消费者选择品牌、选择事后出示“以旧换新”凭证等消费自由的行为;
5)不符合家电“以旧换新”中标销售企业网点备案相关条件的。
第六十三条在家电“以旧换新”产品销售过程中,销售网点由于不良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由相关中标销售企业全部承担。
第六十四条对中标回收企业有以下行为的,将实施暂停或取消家电“以旧换新”中标资格等处罚。处罚决定由商务厅会同财政厅等部门作出并公布。
1)对中标回收企业不按指导价收购或无正当理由拒收废旧家电的,经举报并查实两次以上(含)违规行为的;
2)不按规定建立废旧家电流向档案的,由商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改正的;
3)不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的,损害购买人利益或扰乱“以旧换新”工作进展的;
4)不按规定将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或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及核心部件,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六十五条 拆解企业的试点期间如有以下行为,由省环保厅等认定机关取消其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指定企业的资格。
1)两次以上(含)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2)无正当理由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
3)利用市场垄断优势,恶意压低旧家电回收价格,损害回收企业和购买人利益,影响“以旧换新”政策推进的;
4)不按规定做好废旧家电回收拆解档案,或者将回收的旧家电进入二手市场流通的;
5)伪造相关凭证,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第六十六条家电“以旧换新”经营主体(含销售、回收和拆解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由各级物价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家电“以旧换新”经营主体(含销售、回收和拆解企业)骗取家电“以旧换新”财政补贴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本篇新闻热门关键词:促销 物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