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贺海仁认为,专营阻碍了经济效率的提高和技术的进步,但《食盐专营办法》和《盐业管理条例》中的许多条款都明显违反了反垄断法第37条规定,从根本上排除了市场竞争机制,造成了垄断局面,依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基本原则,应当被修改或者废止。
科学补碘要因地制宜,食盐加碘不能一刀切
其实,食盐加碘不能搞一刀切,这在专家中间早就有人提出过。科学补碘要因地制宜,缺碘地区必须保证居民食用合格的碘盐,而在高碘地区则必须停供碘盐,设立非碘盐供应点。可是,这个简单的道理在现实中却遭到了体制上的障碍。因为,在我们国家食盐加碘和食盐专营制度一直相辅相成,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保证了加碘政策的顺利推行。但是我们也发现,在专营背后还隐藏着一笔经济账。
2008年10月27日,北京市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请求对<食盐专营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建议书》,并抄送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北京市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贺海仁:"我们希望全国人大行使他的职权,对食盐专营办法进行审查,那么废除食盐专营垄断的地位。"
而一些分析人士也指出:高碘地区买不到非碘盐的原因也很简单,就是盐业垄断在作祟,因此,治"碘病"还应从"食盐专营"开刀。
贺海仁:"我们的食盐专营专卖企业,它的垄断性主要体现在批发环节上,但是为什么可以以加碘的名义来进行垄断,就是加碘本身可以给他一个正当化的理由。"
记者了解到,目前全国绝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盐业公司和盐业局都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盐业公司既是食盐的经营者,同时又是盐业管理的政府管理部门,还掌握着企业赖以生存的食盐计划生产指标。一般情况下,盐业公司委托盐厂加碘,然后从盐厂采购大包装的加碘食盐,随后将采购来的大包装加碘食盐改换为小包装,再批发给本地的转(代)批发点。而根据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的调查,目前,盐业公司从生产商手中购买大包装加碘盐的平均价格为每吨450元,改头换面之后,小包装加碘食盐的平均批发价约为每吨2000元,这也就是说在加碘盐的流通过程中,利润高出近4至5倍。而更有甚者,甚至直接让企业加工小包装加碘食盐,也就是说根本无需自己加碘和改换包装,然而加碘费用和小包装费用却依然计入盐业公司的销售成本。
贺海仁:"那么据我们调查应该说他这种企业所产生的利润比一般性的行业平均利润高出很多倍。"
贺海仁告诉记者,据估算,排除浪费成本与非经营性成本的因素,盐业公司的净利润率可以高达67%,而盐业企业的平均净利润率只有5%,超出幅度为13.4倍,而为之买单的是消费者支付的食盐价格。在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资料中记者看到,据统计,全国消费者每年为食盐专营多支付了大约130亿元人民币,这些额外支出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流向了盐业公司。而除此之外,贺海仁认为,专营也阻碍了经济效率的提高和技术的进步。
贺海仁:"它没有竞争对手,那么在这个情况,它在它内部中它是没有竞争的,由于它没有竞争对手,因此它效率是提高不了的,不能达到资源最大配置化,那么第三个方面,那么产生了很多腐败问题。"
在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提交的这份建议书中指出,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但是《食盐专营办法》和《盐业管理条例》中的许多条款都明显违反了反垄断法第37条规定,从根本上排除了市场竞争机制,造成了垄断局面。依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基本原则,应当被修改或者废止。
而针对废止"专营制度",是否会导致食盐的价格大幅度上升以及食盐加碘不能得到保障的担心?贺海仁认为,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因为如果能够放开市场,让有竞争能力的生产性企业直接面对消费者,那么食盐的价格就会存在很大的降价空间,因为市场竞争制度的通常结果就是消费者能获得价廉质优的产品;与此同时还会有利于盐类产品的多样性。另外,食盐加碘的市场监管也比较容易,市场上出售的"碘盐检测试剂"可以在5秒内对食盐中是否含碘做出判断,其售价也仅为2元。除此之外,我国目前正在大力推进《食品安全法》,这也为食盐加碘的检查,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贺海仁:"我觉得我们现在把有无,是否加碘作为一个垄断的借口是不能成立的,他既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本篇新闻热门关键词:50元 生产商 大包装 批发价 包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