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用卡的普及,其中蕴涵的一些风险也逐渐暴露出来。根据人民银行公布的今年一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情况,第一季度末,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49.70亿元,同比增加133.1%;占期末应偿信贷总额的3.0%,占比同比增加0.6个百分点。 为了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7月16日,银监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信用卡的发卡营销、收单业务与特约商户管理、保护消费者利益等方面提出了规范要求。 信用卡在激活前不得扣收任何费用 不少人都认为,在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后没有激活,信用卡就等于未完全办理成功,但事后却发现被银行收取了年费;用户如果一直不还款,拖欠的年费利滚利越积越多,同时会影响到其个人信用度,从而给其今后贷款买房等造成麻烦。 对于信用卡未激活是否应该收取年费,在银监会出台的《通知》中得以明确。规定未经持卡人授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用卡激活前,不得扣收任何费用。但持卡人以书面、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录音或电子签名方式授权银行业金融机构扣收费用的除外。 向学生发卡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 大学生市场曾经是各家银行信用卡业务“跑马圈地”的必争之地,但这个被认为拥有巨大消费潜力的群体,因为没有固定工作和稳定的收入来源,近年来也成为信用卡业务的“高危人群”,不少大学生刷卡消费很容易“冲动”,一不小心就会沦为“卡奴”,有的同学甚至依靠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来还款。 针对银行滥发学生卡的问题,银监会要求,除附属卡外,银行不得向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发放信用卡。银行向已满18周岁但无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来源的学生发放信用卡时,必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该来源应当具备相应的偿还能力。在发放信用卡前,银行必须确认第二还款来源方已通过书面方式同意承担相应还款责任,否则不得发卡。其后,还应当积极、及时向学生家长或其他有关管理人告知学生申请领用信用卡的相关信息。 《通知》还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规范发卡营销的市场竞争行为,积极维护良好、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不得以赠送礼品、换取积分、提高授信额度等为条件强制或诱导客户注销他行信用卡。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均衡的信用卡营销激励机制,严禁对营销人员实施单一以发卡数量作为考核指标的激励机制。 银行应当积极保护消费者利益 不少信用卡客户曾遇到过这种情况: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当月账单没有及时清还,只有等到下个月产生了滞纳金和借款利息后才发现。 对此,《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适当方式积极为客户提供信用卡账单通知和还款提醒服务。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实行严格的文档管理和客户信息保护制度,妥善管理信用卡申请表等重要文档,对信用卡申请表应实行统一印制,统一保管,统一编号,严格领用,防范仿制。 《通知》还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发卡营销行为规范机制,在营销过程中必须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营销人员必须充分告知申请人有关信用卡的收费政策、计罚息政策,积极提示所申请的信用卡产品的潜在风险,并请申请人确认已知晓和理解上述信息。 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信用卡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实行独立经营核算的信用卡中心的管理,理顺内部管理流程,落实信用卡中心和当地分支机构的投诉管理责任,做好当地信用卡客户投诉处理工作。 加大对申请人资信水平和还款能力的调查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信用卡申请人资信水平和还款能力进行尽职调查,申请人应拥有固定工作,或稳定的收入来源,或提供可靠的还款保障。申请人不能满足上述条件但确有必要发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发卡适用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建立相应的发卡管理机制。申请人必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第二还款来源方应具备相应的偿还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信用卡前必须确认第二还款来源方已书面同意承担相应还款责任,否则不得发卡。 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对在他行已有信用卡授信的用户进行严查,如果申请人个人偿还能力与各行累计授信额度存在较大差距,则应严格控制发卡。 加强信用卡特约商户的管理与监督 现在信用卡欺诈和套现的现象时有发生。今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本机构特约商户的管理,就信用卡欺诈、套现风险防范和安全管理责任与特约商户进行必要约定,对特约商户实行持续监测和定期现场检查。对涉嫌协助持卡人套现的特约商户应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情节严重的应立即停止该商户收单资格。 如果发现特约商户有涉嫌套现行为的,承担管理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暂停或停止为该商户提供清算和结算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涉嫌上述信用卡违规操作行为的特约商户信息(含单位和个人信息)记入负面名单,并积极向中国银行业协会报送。中国银行业协会应加强与会员单位的协调沟通,积极推进负面名单共享。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实施催收外包行为 在催收外包方面,实施催收外包行为的银行业务金融机构,应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催收外包机构选用标准、业务培训、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等,选用的催收外包机构应经由本机构境内总部高级管理层审核批准,并签订管理完善、职责清晰的催收外包合同,不得单纯按欠款回收金额提成的方式支付佣金。 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持续关注催收外包机构的财务状况、人员管理、业务流程、工作情况、投诉情况等,确保催收外包机构按照本机构管理要求开展相关业务。 对因催收外包管理不力,造成催收外包机构损害欠款人或其他相关人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相应的外包风险管理责任。监管部门将视情况追究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人员责任,视严重程度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限制、暂停或停止其信用卡新发卡业务,以及实施其他相应的行政处罚等审慎性监管措施。 相关阅读 中国信用卡现状 中国信用卡业务保持快速发展,截至二00八年,中国商业银行已发行信用卡一点二亿张,全年交易金额达到三点五万亿元人民币,其中消费金额一点一万亿元,信用卡总消费金额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的占比从二00六年的百分之四点八上升至去年的百分之十四点八,在GDP中的占比从二00六年的百分之一点七上升至去年的百分之四点八,对促进消费、拉动内需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本篇新闻热门关键词:交易 成功 风险 交易 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