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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算一笔水价“明白账”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8月03日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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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力争使水价的必要调整做到合情合理

  记者:对于近期一些城市相继出台调整水价的方案,作为价格主管单位,发展改革委对水价调整有哪些要求?

  负责人:7月初,国家发展改革委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在这份通知中,我们明确了水价调整的总体要求。首先,我们强调,要以建立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为目标,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其次,要统筹社会经济发展和供水、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重点缓解污水处理费偏低的问题。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合理把握水价调整的力度和时机,防止集中出台调价项目。第三,是要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社会的理解与支持,确保水价调整工作的平稳实施。

  记者:在各地调整水价的程序问题上,群众很希望政府能算出一笔“明白账”。对此,我们是否有专门的要求?

  负责人:是的,算一笔“明白账”是我们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调整水价的明确要求。这次下发的通知中也指出,要加大成本监审力度。具体说来,就是加强对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监审,完善成本约束机制,促使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强化自我约束,切实加大水费收缴力度,严格控制不合理增长,着力降低管网漏损,抑制不合理的成本支出。同时,我们强调,调整水价一定要依法履行听证制度。水价调整方案的制定和出台,必须要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加强与听证参加人及社会各界的沟通,提高水价决策的透明度。

  简化水价分类,突出调整重点

  记者:我国目前调整水价的出发点是什么?

  负责人:目前,我们的水价调整主要是为了解决目前突出存在的四大矛盾:第一,越是缺水的地方,由于经济不发达,群众和企业的承受能力比较弱,水价就越低。水价越低,人们节约用水的意识就越差,这样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第二,部分经济发达地区水污染较为严重,结构性缺水的矛盾就变得越来越突出。第三,大幅度提高水价与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用水需求,措施缺乏刚性和制度保证的矛盾。第四,农业用水价格低,农业用水效率低,农民承受能力弱与水价上调之间的矛盾。

  记者:在解决这些矛盾的具体措施上,发展改革委作为价格主管部门有哪些具体的措施?

  负责人:在最近下发的《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我们着重强调要理顺水价结构。具体说来,首先是要简化水价分类。

  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和公平负担”的原则,综合考虑当地各类用水的结构,逐步将现行城市供水价格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其中,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浴、洗车用水等,特种用水范围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另一方面,就是要突出调整重点。污水处理费偏低的地区,调整城镇水价时要优先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同时,要综合考虑供水和污水处理单位的运营情况,着力解决供水和污水处理行业发展面临的问题,促进供排水行业协调发展。第三就是要理顺再生水与城市供水的比价关系。各地要加大再生水设施建设的投入,研究制定对再生水的生产使用的优惠政策,努力降低再生水使用成本。再生水水价的确定,要结合再生水水质、用途等情况,与自来水价格保持适当差价,鼓励再生水的使用。具备条件的地区,要强制部分行业使用再生水,扩大再生水使用范围。

  不断完善水价计价方式

  记者:据了解,居民生活用水的“阶梯式水价”一直被认为是一个水价计价的改革方向。请您介绍一下我国政府在这方面的政策安排。

  负责人:完善水价计价方式是我们一直重点推进的工作。在“阶梯式水价”的探索中,我们一是在积极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地区,要尽快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合理确定不同级别的水量基数及其比价关系,减少水价调整对低收入家庭的影响,提高居民节水意识。对非居民生活用水,要继续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二是尽快对环卫、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用水实行计量计价。实施按用水量计取水费,促进节水和降低供水企业产销差。三是适当确定各级水量间的差价。实行阶梯式水价和超定额加价的城市,

  可在合理核定各级水量基数的情况下,适当扩大各级水量间的价差,促进节约用水。

  记者: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调整可能会对低收入家庭带来一些压力。政府部门在这方面是否有所考虑?

  负责人:我们十分关注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对低收入群体可能带来的影响。为避免调价对低收入家庭产生较大影响,我们要求各地在调整水价时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要根据水价调整的影响,对低收入家庭因地制宜地采取提高低保标准、增加补贴等多种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用水,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前面我们说到,目前的对于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措施还缺乏刚性和制度性,这就需要各级各地政府在具体调整水价的工作中灵活运用价格调节基金等手段,让保障更加及时有效。

  另外,在水价调整的时机上,各级政府要有所考虑。一方面,区域之间最好有所协调;另一方面,同一地区不宜同时出台多个价格调整项目。避免水价大面积上涨、短时间多种基本生活必需品涨价的情况。(陈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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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新华网综合  编辑: 胡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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