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户籍制度和购房落户政策等方面问题
答: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切实改善民生,市政府于2008年12月31日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113号),规定自2008年12月31日起,凡在宁波市区范围内购置100平方米以上住房且购买人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以及购置了限价房或其他住房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和引进人才,经公安等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办理市区城镇居民落户手续。2003年实行的购房落户政策,已于2007年9月1日起停止办理。
随着我市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劳动力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大量外来务工人员的不断涌入,在其经济收入增加的同时,对其身份认定上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已经成为当前户籍管理工作亟待研究的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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