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车速鉴定和对外建立交警系统业务合作机制问题
答:关于车速鉴定问题,公安交警部门在具体工作实践中一般根据现场散落物、路面制动拖印等痕迹,依据汽车理论的相关原理进行车速推算。对于没有散落物、制动拖印等的车速问题,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委托有资格的检验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据了解,目前我省尚未有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涉及车速鉴定方面的检验鉴定机构,且省司法厅对该类鉴定机构处于停批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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