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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使用心做事无奈法不容情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7月29日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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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凯钧(律师)

  侯耀文女儿状告伯父侯耀华一案即将开庭,侯耀华曾申请不公开审理,但这是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且侯耀文又是名人,案件跟侯耀文个人隐私并无太大关系,所以侯耀华申请被驳理所当然。

  就本案而言,有三个问题是我们必须弄清楚的。

  一是侯耀文遗产该由谁来继承。据悉侯耀文没有立下遗嘱,也没有遗赠,那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的父母、子女、配偶为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人,侯耀文的父母早已去世,且侯耀文去世时是单身,只有两个女儿,那么这两个女儿就是侯耀文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毫无争议。

  二是侯耀华代管遗产于法是否有据。按照媒体报道,侯耀文去世时并无亲属在场,侯耀华作为大哥第一时间赶到主持料理后事,并实际上控制了玫瑰园的所有财产和证件,成为自然意义上的遗产代管人。法律对于遗产保管人具体有哪些义务未有明确规定,但根据《继承法》原理,笔者认为如下义务是必须承担的:首先是清理死者遗产、编制遗产清单;其次是向继承人或其他继受人公开遗产清单;第三是在继承人或其他继受人提出分配遗产前妥善保管遗产;最后,在继承人或其他继受人提出遗产分配后及时移交遗产,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吞或争抢。此外,因遗产保管人造成遗产损失的,还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是侯耀华“以心做事”的方式是否合法。针对被侄女所告之事,侯耀华未有正面表态,仅表示是“以心做事”。但作为侯耀文的遗产代管人,在侯耀文去世两年后仍不把遗产交给他的法定继承人分割,也实难让人将该行为与“以心做事”等同起来。从媒体报道看,侯耀华实有违背作为遗产代管人的义务之嫌。对于侯耀文的最后住所,侯耀华没有征得法定继承人的同意,无权私自处置,也无权搬走其中的物品。当继承人提出了分割财产的请求时,无权拒绝移交财产。即使有些争议《继承法》不能涵盖,也有其他法律来规制——根据《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们宁愿相信侯耀华真的是在“以心做事”,果如此,情与法的协调也是千古难题。笔者认为,人类文明发展的历程已经明确告诉我们,相对于“人心”、“人情”的复杂性和难以捉摸,法律优于“人心”、“人情”。

  (本文来源:北京晨报)

稿源: 北京晨报  编辑: 新闻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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