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职工集体宿舍的历史遗留问题
答:1998年12月底国家停止实物分房后,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单位安排在集体宿舍居住,在拆迁时职工不能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房,也就无法得到拆迁补偿。因为企业的集体宿舍主要是解决职工的临时住宿需要,其不具备住宅性质的房屋特征。职工居住集体宿舍,是企业自主的临时安排行为,不属于实物分房范围。为此,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规定,集体宿舍不列入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房的范围,不能参加房改。但是1998年底前安排在单位集体宿舍居住的职工,当面临城市改造拆迁时,拆迁主管部门与产权单位往往为了妥善解决居住集体宿舍职工的拆迁安置问题,及时化解拆迁安置纠纷矛盾,由拆迁办牵头与房屋产权单位的企业共同商量,通过产权单位向房屋权籍管理部门申报,重新测绘每套住房面积的办法,将集体宿舍改变为“普通住宅”性质公房的做法,同房改公房出售政策相衔接。若符合房改购房其他条件的职工,市房改办按规定受理产权单位上报的公房出售手续,这些职工也就可以享受房改购房待遇。而对1999年1月1日及以后居住的职工,是不能参加房改购房的。
对1999年1月1日及以后被安排集体宿舍不准参加房改购房,是中央、省、市各级人民政府房改政策明确规定的。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先后发文明确规定,在1998年底停止实物分房,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浙政办〔1998〕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各市(地)、县(市)一律在1998年底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同时,第(二十二)条又明确规定:“对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以前租住的公房,继续按《决定》规定的成本价售房政策出售。”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只有在1998年底前已承租和分配的公房才允许继续按房改政策购房,这是一项全国性的房改基本政策。若1999年后居住的拆迁集体宿舍按房改政策购房,这将直接影响到执行房改的大政方针,还涉及到未列入拆迁在1999年后由单位安排临时居住这部分群体的房改政策问题。为此,1999年后居住集体宿舍的职工享受房改购房问题,按照国家现行房改政策规定无法实施。至于拆迁安置问题,拟可根据市区拆迁法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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