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等问题
答:根据《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甬房公委〔2007〕4号)第六条第(七)款的规定,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宁波市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用途:专门用于住房消费的长期住房储金。《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职工,可以予以销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因此,即无论是本地职工还是外地户籍职工,均应在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的状态下满五年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这一规定也就是说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无论户籍是在本地的还是异地在宁波工作的职工,未重新就业未满5年的一律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
2007年7月,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考虑到宁波市经济发展、人才与劳动力流动的现状,出台了《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甬房公委〔2007〕4号),其中第六条第(七)款规定,非宁波大市范围内外来务工人员,只要职工本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宁波,可凭有关证件到中心直接提取公积金本息,无须等五年以后销户提取,这是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的适当放宽与延伸,也体现了人性化管理;但外地职工在宁波市范围内调动工作,则仍需按“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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