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地产研究院综合研究部最新研究报告显示,2008年我国的房价收入比已降至6.78,但与国际房价收入比3至6的合理区间相比仍然偏高。由于房价仍有下降空间,再加上居民收入的增加,估计2009年房价收入比也将降到1997年至2003年间6.2左右的合理均值。 所谓“房价收入比”是指一个地方的房屋总价与居民家庭年收入的比值,这一指标主要用于衡量房价是否处于居民收入能够支撑的合理水平,它直接反映出房价水平与广大居民的自住需求相匹配的程度。 据测算,1996年至2008年期间,我国的房价收入比在5.5至7.5的区间波动,其中最低的1996年为5.64,最高的2007年为7.44,总体水平高于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特别是在一线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等,2008年的房价收入比最高均超过10。 据统计,一线城市中,房价收入比最高的为深圳的15.1,最低为上海的9.7,北京为14.9;而在二线城市中厦门、杭州处于高位,分别为13.1和10.9。中国研究院副院长陈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些城市的居民购房压力明显大于其他城市,房价也远远超过了当地居民收入的可承受范围。 报告也指出,由于我国各区域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和房地产市场发展程度差别较大,反映在房价收入比上亦存在较大差异,总体特征是经济越发达城市地位越重要,房价收入比越高,而中西部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房价收入比普遍较低。 报告显示,2008年上海、武汉、重庆、深圳、杭州等城市的房价收入比,在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上升的情况下,仍然出现下降趋势,所以可以推断,是房价相对居民收入水平增速的下降,造成了房价收入比的下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