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金融机构在清算2008年度高管人员薪酬时,按不高于2007年度薪酬90%的原则确定。
税前薪酬须普降10%:
2008年度高管人员薪酬不高于2007年度薪酬的90%,是指税前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社会保险、各项福利等收入。
业绩下降须再降10%:
2008年度业绩下降的国有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薪酬再下调10%。对于2008年经营业绩降幅较大的,高管人员薪酬降幅还应增加。
个别高管拉大收入水平差距:
个别金融企业对高管人员发放过高薪酬,与社会平均水平以及内部员工收入水平差距明显拉大。
08年已发放且超上限者应抵扣或退回:
在本通知印发前,各国有金融机构已发放的2008年度高管人员薪酬超过按上述原则确定的上限部分,应在2009年度薪酬中抵扣或退回。 本篇新闻热门关键词: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