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七)和修订后的保险法。据悉,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3月1日《北京青年报》)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今后明星再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问题食品,将与食品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了。从舆论可以看出,人们对此纷纷拍手叫好。我倒是觉得,我们还不能过于乐观。
《食品安全法》是这样规定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说,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不光是明星,任何个人、组织、团体都一样,出了问题都要连带担责。舆论偏偏将焦点对准明星,本身就有点顾此失彼。从广告角度来说,好多媒体发布的出格广告(或虚假,或庸俗),恰恰是明星以外的人出演的。对广告打假,不能总盯着明星,而应关注整个“广告链”。
我们还要思考这样的问题:明星代言的食品出了问题,固然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但食品安全问题到底是不是明星代言所致,明星代言本身又到底有没有错呢?显然,食品安全与否,是生产厂家以及食品监管部门的事,明星左右不了,更决定不了。问题食品给社会造成危害,绝不仅仅因为明星的代言,就算明星都不代言食品广告,也还有别的群体去做,问题食品照样要给社会造成危害。广告的本质,就是通过一定方式将产品推介给消费者,谁来代言广告,只存在效果好不好的问题,而不不存在可不可以的问题。最近好多厂商邀请地震灾区的小林浩、薛枭(可乐少年)等做广告,就是在明星之外寻找新的广告代言对象。还有“山寨明星”,有时带来的广告效应恐怕比明星还大。同时,作为电视台、网络、报刊等广告发布者,对问题食品又是否该承担连带责任呢?单单将板子打在明星身上,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精神,也不利于惩治和预防为问题食品代言广告的行为。
当然,《食品安全法》有关代言问题食品要连带担责的规定,对明星来说还是具有一定警示作用的。如果时刻考虑到责任,对拟代言的食品从严把关,不当“助恶”者,是可以有效避免问题食品广告出炉或规避个人风险的。但问题又来了,明星在给某食品做代言广告之前,如何判断该食品是安全的,还是不安全的?以明星个人的力量,能做到对有关食品进行安全检验吗?不管立法者管不管这个问题,都排除不了明星会做出这样的选择:或金盆洗手,再也不代言食品乃所有产品广告,来个明哲保身(这样一来,没有明星的广告又该是多么单调、枯燥啊);或索性不管,该怎么代言就怎么代言,不出事很好,出事心甘情愿认罚就是(相对高昂的代言费用,那点罚款又岂在话下)。如果食品安全法不能给明星如何该代言指明准确无误的方向,或者说不足以对明星的代言起到震慑作用,那这样的立法,还值得高兴吗?我看不能。
所以说,立法只是第一步,起的主要是事后究责作用。对于如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以及如何解决明星代言问题食品的问题,还得依靠其它办法和渠道的辅助。在这个办法和渠道没找出来之前,我认为还是不要急着为明星代言问题食品将连带担责叫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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