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扩内需、保增长,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央和地方都在积极地采取各种措施。其中,一些地方城市(如成都、杭州等)政府采用了给特定对象发放消费券(购物券、旅游券、培训券等)的办法,用财政资金直接拉动消费。据报道,有“欧元之父”之称的蒙代尔在我国参加一次活动时也建议,政府应当给全体国民发放价值百元的消费券,等等。各地政府发放消费券的做法,其出发点无疑是好的,其经济效果也应当肯定。但是,其中的法律问题值得讨论。
从历史上看,政府法规、文件就一直明确禁止各单位发放各种形式的代币购物券、代币卡等消费券。
从法律规定上看,发放消费券的做法,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不一致。银行法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也同样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也就是说,除了中国人民银行以外,包括地方政府在内的其他任何单位,都无权发放代币消费券。无论是过去的各单位作为内部福利发放的消费券还是现在地方政府直接发放的消费券,其法律依据都不足,且有抵触法律法规规定之嫌。
从合法性上看,地方政府发放代币消费券需要进行规范。主要的问题还是发放消费券的权力。依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消费券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或者发放。因此,地方政府发放消费券应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或者授权批准,或者中国人民银行直接发放,而不是各地擅自发放,更不是随意发放。把代币消费券纳入中央银行统一监管范围,是维护国家金融统一和金融秩序的需要,也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杨小军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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