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14 10:48
核心要点
·运用民主集中制,让“一把手”权力得到规范
·运用党务公开制度,让“一把手”权力透明运行
·运用党内监督条例,让“一把手”权力受到制约
习近平指出,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何为“制度的笼子”?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这其中,首先是党内法规的“制度笼子”。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现任各级党政机构的“一把手”和主要领导成员,绝大多数都是中共党员,所以要运用并且要善于运用党内法规的“制度笼子”,才能管好权力,特别是管好“一把手”的权力。管好“一把手”的权力,应主要依靠如下三个党内法规。
一、运用民主集中制,让“一把手”权力得到规范
《党章》对民主集中制作出了明确规定,“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要求“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这些规定说明,党委的权力绝不是一个人的权力,“一把手”的权力必须置于集体领导之下,其决策权、执行权都要根据党委的集体决定和分工才能行使,这就很好的规范了“一把手”的权力,有效地防止了“一把手”的权力被滥用。
但是,当前民主集中制对于管好“一把手”权力,发挥的作用还不够。主要是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没有被正确地理解,在执行中出现了偏差。民主集中制对于权力的科学运行,必须实行两条重要的工作原则:一是实行集体领导,就是凡属于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研究、决定,这是决策权的问题。二是实行分工负责,就是经过决策定了要做的事情后,必须有专人去承担、负责,这是执行权的问题。
现在,民主集中制没有很好管住“一把手”权力就在于,首先,该集体决策的时候,没有具体讨论、研究,“一把手”或少数人可以随意拍板定案,集体领导沦为“一把手”或少数人领导。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强调了民主集中制的铁律,只有经集体讨论,才能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其次,在分工负责的时候,没有给分工负责的领导者以真正的职权,权力还是牢牢地攥在“一把手”的手中。当前,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成员虽然也有一定的分工,每个领导成员也有分管的一块,但可以说都没有真正的实权,最终还要请示“一把手”,实际上这个分工不过是名义上的。可是,到了出问题的时候,因为是你分管的,又要让你负责任,对你进行问责,所以,副职普遍感到很憋屈,实际上是为“一把手”而代责受过。那么,现在为什么会产生“一把手”不被问责,而由副职代责的悖谬情况呢?只能说明在我们现有的这个权力体制下,一些地方的“一把手”太过于强势了,本来是他的责任,但他可以找到“替罪羊”,让别人为他“背黑锅”。对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真正执行民主集中制,就可以分清谁是行使执行权的负责人,出了问题,就可以把责任落实到真正负责人的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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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孙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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