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1945年9月2日,在美国战列舰密苏里号上举行日本向同盟国投降仪式。
9日10时前,昭和天皇对东乡说,苏联已宣战,自即日起已进入交战状态。急需研究决定收拾战局之对策,要与首相充分恳谈。10时后,木户向首相传达天皇旨意,力陈此际利用《波茨坦公告》引导结束战争之必要。
9日,美国在长崎投下的第二颗原子弹爆炸。之后日本内阁会议上依然意见分歧、争论激烈。而在最高战争指导会议上,外相和海相主张,在最低限度保全皇室一条加入《波茨坦公告》后,其他条款予以接受。陆相则主张继续战争,如谈判,则需要加入四个条件。第一,保证皇室地位;第二,自主撤兵;第三,由本国处理战争责任者;第四,不实行保障占领。夜间10时50-53分,首相见天皇,呈报由外相提议的接受《波茨坦公告案》。23时50分举行御前会议。天皇决定,批准外相提出的附以确认皇室天皇统治大权的条件下接受《波茨坦公告》的提案,即接受同盟国提出的各项条件,被迫无条件投降。
日本政府8月10日向盟国发出乞降照会:“日本政府准备接受中美英三国政府领袖于1945年7月26日在波茨坦发表的宣言,其后经苏联政府赞成的联合公告所列举的条款,而附以一项谅解:上项公告并不包括任何要求有损天皇陛下为至高统治权的皇权。”
8月11日, 美国国务卿代表盟国复照,明确规定:“自投降之日起,日本天皇及日本政府统治国家之权力,即须听从盟军最高统帅之命令。最高统帅将采取其认为适当之权力, 实施投降条款。” 至于日本提出的附加谅解条件,复照云:“按照《波茨坦公告》,日本政府之最后形式,将依日本人民自由表示之意愿确定之。”
接到盟国答复照会后,日本最高决策层仍是意见分歧。一种主张接受盟国的照会,投降;一种意见主张再提条件要求,如盟国不接受,则继续战争。经过12—14日的多次争论,到8月14日近11点,御前会议在宫中防空壕举行,昭和天皇再次裁断,接受《波茨坦公告》。14日晚11点,昭和天皇在宫城录成《大东亚战争终结之诏书》(简称《终战诏书》)磁盘,准备15日播放。
于是日本政府答复盟国:“天皇陛下已颁发诏书宣布,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的规定。”
美国总统杜鲁门随即宣布:“我认为这一答复完全接受了要日本无条件投降的《波茨坦公告》。这一答复并没有作任何保留。”
二、8月15日广播的昭和天皇的《终战诏书》和9月2日签署投降书
1945年8月15日中午12点, 广播了昭和天皇的《终战诏书》。宣布“朕已饬令帝国政府通告美、英、中、苏四国,愿接受其联合公告(《波茨坦公告》)”。我们的确有千万条理由批评该诏书,因为它埋下了日本至今不能正确认识和对待侵略历史的几乎所有的根源。但是,应该明确指出的是:诏书正式宣布了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就是接受了公告的各项条件,包括第8条“《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第13条“吾人通告日本政府立即宣布所有日本武装部队无条件投降”。而第8条所称《开罗宣言》之条件,就包括“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我三大盟国将继续坚忍进行其重大而长期之战斗,以获得日本无条件之投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