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议案未获答复
1986年“诞生”的《土地管理法》,在经过三次小修小补之后,2012年底,曾经有机会修改关于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但最终修正案草案未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通过,搁置至今。
在2013年两会开幕后的第二天,蔡继明就做客人民网介绍自己这份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议案。但议案提交之后,他没有收到关于议案的具体答复。
“我争取到30名代表联名,应该说达到了立案条件,”蔡继明说,“虽然没有直接反馈,但这一年来围绕土地管理法修改,我陆续参加过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以及国土部等部门的讨论会,而且确实能看到,2013年出台的土地政策对我的议案有不同程度的体现。”
去年11月由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有评论认为这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信号。
“我在议案中最重要的观点是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蔡继明说,“这当然需要修改土地管理法,因为该法明确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如果城市土地实行单一国有制的状况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就不可能进入市场。所以当务之急是通过修法将城市土地的性质改变为国家和集体两种公有制。”
由于“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直接由宪法第十条规定,因此蔡继明今年准备提交一份关于修宪的议案。在上位法得以修改的前提下,作为下位法的土地管理法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才能完善到位。
“因为土地管理法修改一直拖延,所以大家关心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就更不可能出台了。”蔡继明告诉记者,土地制度改革已经迫在眉睫,未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农村宅基地改革以及相应的农村住房财产的抵押、转让,小产权房和城中村等热点问题的解决都需要有清晰的判别标准。
蔡继明代表:今年将为“土改”提修宪议案
稿源: 人民网-时政频道 2014-02-27 14:52:26
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议案未获答复
1986年“诞生”的《土地管理法》,在经过三次小修小补之后,2012年底,曾经有机会修改关于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但最终修正案草案未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通过,搁置至今。
在2013年两会开幕后的第二天,蔡继明就做客人民网介绍自己这份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议案。但议案提交之后,他没有收到关于议案的具体答复。
“我争取到30名代表联名,应该说达到了立案条件,”蔡继明说,“虽然没有直接反馈,但这一年来围绕土地管理法修改,我陆续参加过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以及国土部等部门的讨论会,而且确实能看到,2013年出台的土地政策对我的议案有不同程度的体现。”
去年11月由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有评论认为这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信号。
“我在议案中最重要的观点是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蔡继明说,“这当然需要修改土地管理法,因为该法明确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如果城市土地实行单一国有制的状况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就不可能进入市场。所以当务之急是通过修法将城市土地的性质改变为国家和集体两种公有制。”
由于“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直接由宪法第十条规定,因此蔡继明今年准备提交一份关于修宪的议案。在上位法得以修改的前提下,作为下位法的土地管理法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才能完善到位。
“因为土地管理法修改一直拖延,所以大家关心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就更不可能出台了。”蔡继明告诉记者,土地制度改革已经迫在眉睫,未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农村宅基地改革以及相应的农村住房财产的抵押、转让,小产权房和城中村等热点问题的解决都需要有清晰的判别标准。
编辑: 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