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小心、谨慎是一个主流的态度,你看现在整体26个人的处理结果出来,你有怎样的一个总体印象?
何萍:
我觉得这个案件的裁判结果,这么一个量刑的结果,我还是比较能够接受的。因为在这个案件当中涉及到被告人非常多,这里面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国家工作人员,也有普通的民工,刑罚对他们不同的犯罪主体,他们构成的不同的犯罪有不同评价的一个标准,因此应该说体现了对公务员的从严惩治,但是对普通主体相对来说从轻发落的这么一个处理结果。因此这其中有判的最重的16年有期徒刑,因为犯了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但是比较轻的,免予刑法处罚或者是判缓刑,应该说是一种罪刑相适应的结果。
主持人:
像判处最高16年刑期的静安区建委主任,他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罪并罚16年,你刚才讲这是从重是吗?你赞同这样的一个从重吗?
何萍:
我觉得因为他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因此刑罚对受贿罪的规定以及对滥用职权罪的规定,相比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罚设置本身是比较重的。因为受贿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它是一种钱权交易的犯罪,因而对他的受贿罪判了10年多有期徒刑,再加上滥用职权罪,两个罪数罪并罚就判到了16年。
主持人:
两罪并罚的刑期上限是多少?
何萍:
受贿罪最高刑可以判死刑的,当然因为本案当中的被告人受贿金额不是非常大,对他判10年多的有期徒刑,我觉得是比较妥当的。他的滥用职权罪应该说判的比较重,因为滥用职权罪一般的情况是判3年以下,如果情况特别严重判3年以上7年以下,但是这里面的滥用职权被判了6年有期徒刑,我觉得应该是判的比较重的。
主持人:
好的,谢谢何教授,稍后我们再联系。
我们再来说说判的最轻的两名电焊工,其实从他们被刑拘开始就引起社会很大的关注,人们担心他们会成为替罪羊,担心其他那些有领导职务的犯罪嫌疑人,被真正保护起来假的问责。所以当今天的结果公布出来之后人们感到欣慰,来了解一下。
(播放短片)
解说:
在上海市二中院对11·15火灾事故26名责任人做出的一审判决中,电焊工人吴国略和电焊辅助王永亮的判决尤为引人关注。作为事故的直接肇事者在事故调查之初,很多人预料吴王二人肯定会受到严惩。
程九龙(上海市公安局副局长):
经我们公安消防部门连夜侦查,火灾发生时有人在10楼现场违规实施电焊施工,导致溅落的火星点燃脚手架上的尼龙网、竹排等可燃材料而引发大火。目前,我们公安机关已对有关的涉案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
解说:
2010年11月16号,火灾发生第二天,吴国略和王永亮就成为第一批被刑拘的犯罪嫌疑人。此时,围绕事故原因的猜测也在不断发酵,有人甚至发出把上海大火归咎于"无证电焊工"何以服众的感叹。那时很多人在担心,事故原因真的就止于此吗?
昨天,2011年8月2号,上海市二中院对11·15火灾事故责任人的一审判决给出了答案。
字幕提示:
2011年8月2日新闻
主持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备受关注的上海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六起刑事案件做出一审判决,25人获刑,1人免予刑事处罚。
吴国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王永亮,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免于刑事处罚。
解说:
鉴于自首情节,且违章作业与工程管理人员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未进行安全教育、也没有配备足够防火器材等有关,吴国略和王永亮分别被判处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
今天有报道说,免刑的王永亮已经踏上了返乡的旅程,而作为吴国略辩护律师的斯伟江也第一时间发布了吴国略缓刑的消息。
字幕提示:
无证电焊工吴国略的缓刑是法院依法仁慈,非律师的功劳,请别夸大律师功劳,从而伤了坚守的法律人的心。没有他们坚守,就没这个结果。
一个无证的电焊工,一次违章的操作,58条人命,对于电焊工吴国略来说,如果他知道操作规范,如果他能够准备灭火器和接火盆,这场大火就有可能避免。
上海大火也应该是吴国略和王永亮终生难忘的记忆。
主持人:
对于两名电焊工的判决可以说是情理之中,又有些意料之外,意外到什么程度呢?连他们两个的辩护律师都是始料未及的。我们来看看他们的辩护律师斯伟江怎么说,"宣判后,从看守所接到吴国略、王永亮出来,和吴国略的父亲等一起吃了个便饭,刚挥别他们。吴国略、王永亮明日即将踏上返乡的路程,其中王永亮出来打工才二十几天就坐牢了。吴国略托我感谢网友的关心支持。于我,这一页又过去了。请把掌声给法院和网民,这样的结果出乎我的意料。多谢你们!真的!连辩护律师都感到意外。我们再来听听何萍教授的观点。何教授,这样的一个判决结果,刚才你已经做了简短的评价,刚刚看到这个结果的时候你也感到意外吗?
何萍:
刚听到这个裁判结果的时候,我稍微有点意外,我觉得刑罚判的比较轻,但是很快就觉得在情理之中,在法理之中。
主持人:
你觉得判的轻又是因为什么呢?
何萍:
因为毕竟造成了几十个人的死亡,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有一点几个亿,从常理上来说这两个人的罪行应该是比较重要的。但是后来仔细一想,我觉得对他们判缓刑以及判免于刑法处罚也是在法理之中和情理之中的。这里面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我觉得他们毕竟是过失犯罪,另外,这个案件的因果关系当中我觉得是复杂的多因一果,也就是说是很多的违法犯罪行为导致了这么一个严重后果的发生,用斯伟江律师的话,他们是属于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因此不能把所有严重的危害后果就判在他们的身上。再加上他们两人有自首的情节,按照《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采用了减轻处罚,因此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我觉得对他们适用缓刑以及免于刑法处罚都是可以接纳的。
主持人:
他们的辩护律师还说有这样一个判决结果和法律人的坚守是分不开的,你怎么看他这个评价?
何萍:
我觉得对两位民工判的非常轻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原因,目前在构建和谐社会,体现了我们对弱势群体一种比较宽容的态度。刚才斯伟江律师也提到的,其中有一位民工刚刚到上海来打工二十几天,就发生了这么一个事故,因此我觉得社会大众对他们总体上还是比较宽容的,所以我们的裁判应该是体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高度统一,我是这么认为的。
主持人:
好的,谢谢何教授的观点。
其实我们可以这么看,造成这个事故的直接原因确实是两位没有资质的电焊工误操作,但可能这是一个偶然因素,它也可能不发生。而造成这个事故的间接原因,比如说贪腐的行为、钱权的交易、违规的招投标、转发包等等是一个间接行为,但是却是造成这个事故的一个必然原因。所以说如果对于偶然因素重罚,而对于必然因素轻罚的话,显然无法让正义得到伸张。
我们也看一个评论,这是专栏作家时事评论员魏英杰说的,"这一次的问责和惩处力度,相对合理公正。电焊工有罪缓刑,破了以往公共事件拿临时工或一般责任人顶包的魔咒。这才是正视问题的态度。城市是人的聚落,这场大火拷问城市管理者,也拷问每个人。"确实是如此。
这样一场大火改变了很多人的命运,上海这座城市在大火的前后又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呢?
央视解读上海大火判决:电焊工轻判体现对弱势者宽容
稿源: 央视 2011-08-04 09:12:08
主持人:
小心、谨慎是一个主流的态度,你看现在整体26个人的处理结果出来,你有怎样的一个总体印象?
何萍:
我觉得这个案件的裁判结果,这么一个量刑的结果,我还是比较能够接受的。因为在这个案件当中涉及到被告人非常多,这里面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国家工作人员,也有普通的民工,刑罚对他们不同的犯罪主体,他们构成的不同的犯罪有不同评价的一个标准,因此应该说体现了对公务员的从严惩治,但是对普通主体相对来说从轻发落的这么一个处理结果。因此这其中有判的最重的16年有期徒刑,因为犯了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但是比较轻的,免予刑法处罚或者是判缓刑,应该说是一种罪刑相适应的结果。
主持人:
像判处最高16年刑期的静安区建委主任,他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罪并罚16年,你刚才讲这是从重是吗?你赞同这样的一个从重吗?
何萍:
我觉得因为他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因此刑罚对受贿罪的规定以及对滥用职权罪的规定,相比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罚设置本身是比较重的。因为受贿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它是一种钱权交易的犯罪,因而对他的受贿罪判了10年多有期徒刑,再加上滥用职权罪,两个罪数罪并罚就判到了16年。
主持人:
两罪并罚的刑期上限是多少?
何萍:
受贿罪最高刑可以判死刑的,当然因为本案当中的被告人受贿金额不是非常大,对他判10年多的有期徒刑,我觉得是比较妥当的。他的滥用职权罪应该说判的比较重,因为滥用职权罪一般的情况是判3年以下,如果情况特别严重判3年以上7年以下,但是这里面的滥用职权被判了6年有期徒刑,我觉得应该是判的比较重的。
主持人:
好的,谢谢何教授,稍后我们再联系。
我们再来说说判的最轻的两名电焊工,其实从他们被刑拘开始就引起社会很大的关注,人们担心他们会成为替罪羊,担心其他那些有领导职务的犯罪嫌疑人,被真正保护起来假的问责。所以当今天的结果公布出来之后人们感到欣慰,来了解一下。
(播放短片)
解说:
在上海市二中院对11·15火灾事故26名责任人做出的一审判决中,电焊工人吴国略和电焊辅助王永亮的判决尤为引人关注。作为事故的直接肇事者在事故调查之初,很多人预料吴王二人肯定会受到严惩。
程九龙(上海市公安局副局长):
经我们公安消防部门连夜侦查,火灾发生时有人在10楼现场违规实施电焊施工,导致溅落的火星点燃脚手架上的尼龙网、竹排等可燃材料而引发大火。目前,我们公安机关已对有关的涉案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
解说:
2010年11月16号,火灾发生第二天,吴国略和王永亮就成为第一批被刑拘的犯罪嫌疑人。此时,围绕事故原因的猜测也在不断发酵,有人甚至发出把上海大火归咎于"无证电焊工"何以服众的感叹。那时很多人在担心,事故原因真的就止于此吗?
昨天,2011年8月2号,上海市二中院对11·15火灾事故责任人的一审判决给出了答案。
字幕提示:
2011年8月2日新闻
主持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备受关注的上海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六起刑事案件做出一审判决,25人获刑,1人免予刑事处罚。
吴国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王永亮,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免于刑事处罚。
解说:
鉴于自首情节,且违章作业与工程管理人员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未进行安全教育、也没有配备足够防火器材等有关,吴国略和王永亮分别被判处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
今天有报道说,免刑的王永亮已经踏上了返乡的旅程,而作为吴国略辩护律师的斯伟江也第一时间发布了吴国略缓刑的消息。
字幕提示:
无证电焊工吴国略的缓刑是法院依法仁慈,非律师的功劳,请别夸大律师功劳,从而伤了坚守的法律人的心。没有他们坚守,就没这个结果。
一个无证的电焊工,一次违章的操作,58条人命,对于电焊工吴国略来说,如果他知道操作规范,如果他能够准备灭火器和接火盆,这场大火就有可能避免。
上海大火也应该是吴国略和王永亮终生难忘的记忆。
主持人:
对于两名电焊工的判决可以说是情理之中,又有些意料之外,意外到什么程度呢?连他们两个的辩护律师都是始料未及的。我们来看看他们的辩护律师斯伟江怎么说,"宣判后,从看守所接到吴国略、王永亮出来,和吴国略的父亲等一起吃了个便饭,刚挥别他们。吴国略、王永亮明日即将踏上返乡的路程,其中王永亮出来打工才二十几天就坐牢了。吴国略托我感谢网友的关心支持。于我,这一页又过去了。请把掌声给法院和网民,这样的结果出乎我的意料。多谢你们!真的!连辩护律师都感到意外。我们再来听听何萍教授的观点。何教授,这样的一个判决结果,刚才你已经做了简短的评价,刚刚看到这个结果的时候你也感到意外吗?
何萍:
刚听到这个裁判结果的时候,我稍微有点意外,我觉得刑罚判的比较轻,但是很快就觉得在情理之中,在法理之中。
主持人:
你觉得判的轻又是因为什么呢?
何萍:
因为毕竟造成了几十个人的死亡,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有一点几个亿,从常理上来说这两个人的罪行应该是比较重要的。但是后来仔细一想,我觉得对他们判缓刑以及判免于刑法处罚也是在法理之中和情理之中的。这里面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我觉得他们毕竟是过失犯罪,另外,这个案件的因果关系当中我觉得是复杂的多因一果,也就是说是很多的违法犯罪行为导致了这么一个严重后果的发生,用斯伟江律师的话,他们是属于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因此不能把所有严重的危害后果就判在他们的身上。再加上他们两人有自首的情节,按照《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采用了减轻处罚,因此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我觉得对他们适用缓刑以及免于刑法处罚都是可以接纳的。
主持人:
他们的辩护律师还说有这样一个判决结果和法律人的坚守是分不开的,你怎么看他这个评价?
何萍:
我觉得对两位民工判的非常轻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原因,目前在构建和谐社会,体现了我们对弱势群体一种比较宽容的态度。刚才斯伟江律师也提到的,其中有一位民工刚刚到上海来打工二十几天,就发生了这么一个事故,因此我觉得社会大众对他们总体上还是比较宽容的,所以我们的裁判应该是体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高度统一,我是这么认为的。
主持人:
好的,谢谢何教授的观点。
其实我们可以这么看,造成这个事故的直接原因确实是两位没有资质的电焊工误操作,但可能这是一个偶然因素,它也可能不发生。而造成这个事故的间接原因,比如说贪腐的行为、钱权的交易、违规的招投标、转发包等等是一个间接行为,但是却是造成这个事故的一个必然原因。所以说如果对于偶然因素重罚,而对于必然因素轻罚的话,显然无法让正义得到伸张。
我们也看一个评论,这是专栏作家时事评论员魏英杰说的,"这一次的问责和惩处力度,相对合理公正。电焊工有罪缓刑,破了以往公共事件拿临时工或一般责任人顶包的魔咒。这才是正视问题的态度。城市是人的聚落,这场大火拷问城市管理者,也拷问每个人。"确实是如此。
这样一场大火改变了很多人的命运,上海这座城市在大火的前后又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呢?
编辑: 沈严